□記者 黃保平  通訊員 盧仕岷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如今,老百姓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強,打官司已成爲人們常見的一種維權行爲。那麼,在打官司過程中,有哪些細節需要注意呢?近日,記者從市人民法院橫店法庭瞭解幾起典型民事案例,以案說法。

    協議管轄有限制

    多年前,張某和李某在東陽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後因感情破裂,張某和李某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由張某撫養女兒,並對財產進行了分割。

    離婚協議簽訂後,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解除了婚姻關係。後張某將自己與女兒的戶口遷至外市,並在外市定居生活。但離婚3年後,李某認爲張某不適宜繼續撫養女兒,故根據離婚協議書中“如協議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東陽市人民法院起訴”的約定,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

    後法院查明,該案件屬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不涉及財產糾紛,而協議管轄只針對合同或其他財產糾紛,故該協議管轄無效,建議其向外市法院起訴。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明確約定協議管轄的適用範圍爲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因此,離婚協議中,協議管轄是否有效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區分對待。對於離婚協議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產生爭議的,不適用協議管轄的約定,仍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原則確定受理法院;而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權益的內容產生爭議的,可以適用協議管轄確定受理法院。在日常生活中,當事人常常會約定糾紛解決的管轄法院,但法律對涉及破產公司、不動產等糾紛案件規定了專屬管轄,當事人不能協商管轄法院。

    個體工商戶起訴要注意

    2019年6月17日,張某向王某購買水泥,雙方約定付款方式爲貨到付款。合同簽訂後,王某依約向張某提供貨物,張某以近期資金緊張爲由,遲遲不履行付款義務。

    王某爲此訴至法院要求張某付款。另查明,王某有個水泥店是經工商部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的字號名稱爲某水泥店,經營者爲王某。王某向張某出具的送貨單上都以某水泥店的名義。案件受理後,法官通過向王某釋明法律規定,王某表示理解後,同意以其某水泥店的名義起訴。

    法官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第59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爲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爲當事人,但同時註明該字號爲經營者的基本信息。根據上述規定,本案應以王某的某水泥店爲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在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經常會涉及因原被告主題不符而被法院駁回起訴或敗訴的問題,當事人在起訴時應注意釐清法律關係和訴訟主體,以免增加訴訟負擔。

    超時效,喪失權利

    2018年7月29日,李某向吳某借款20萬元,借期一個月。張某爲該筆借款向李某擔保,但雙方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也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後吳某分文未還,張某也未承擔保證責任。

    2019年12月5日,吳某將李某、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擔還款責任,張某承擔保證責任。庭審中,李某未到庭,張某以保證期間已過爲由,覺得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而吳某也提供不出向張某催討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償還吳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張某不用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提醒:擔保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形式,當未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本案中,吳某直到2019年12月5日才向張某主張權利,此時保證期間從2018年8月28日起算,到2019年12月已經過了6個月的保證期間,依法免除保證責任。在訴訟中,當事人應特別注意行使權利的時間,除上述保證期間外,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主張權利也時有發生,權利人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間行使權利,導致喪失勝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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