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復婚,此前分割的財產能否恢復到夫妻共有的狀態,在再次離婚時進行分割?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6月1日從南通市啓東法院獲悉,一起離婚糾紛中,該院駁回男方再次分割第一次離婚時已分割財產的訴求,該男子上訴後,二審法院近日維持原判。

據介紹,王先生與李女士2014年4月結婚,婚後未生育。2019年5月兩人協議離婚,婚後購買的一輛別克轎車歸女方所有。同月兩人復婚,領取了結婚證,此後王先生因工傷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次年1月李女士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予准許。去年6月,王先生提起離婚訴訟,並提出之前雙方復婚,2019年5月的離婚協議已不發生法律效力,別克轎車屬共同財產,請求判決歸自己所有。

啓東法院審理認爲,王先生起訴離婚,李女士同意,依《民法典》規定,應予准許。轎車登記在李女士名下,2019年5月協議離婚時明確歸李女士所有,屬其個人財產,駁回王先生要求轎車歸其所有的請求。王先生上訴後,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表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延續而轉化爲共同財產,復婚後,原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具體分析。涉及子女撫養方面的條款因復婚的出現,導致協議目的不復存在,自然失效。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不因復婚而失效,因爲離婚是之前婚姻關係的終止,復婚並不是之前婚姻關係的延續,相當於新的婚姻,與一般結婚沒有實質區別,效力自復婚日起算。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已屬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間另行達成協議,否則復婚後依然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復婚後再離婚時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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