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開偉系中國知名財經作家 知名財經評論家

近兩年,保監會推出的“以房養老”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但叫好不叫座,自2014年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之後,北京、上海、廣州、武漢等四個試點城市申請“以房養老”者寥寥無幾;據保監會透露,截至今年5月20日,全國申請以房養老的共有78人59戶,最終辦理完所有流程的僅爲47人38戶。

眼看保監會確定的兩年試點時間(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即將到期,從目前這種狀態或趨勢看,保險公司推出的這款養老金融創新產品前景不妙,弄不好還會有中途夭折的危險,這可能是當初設計者所始料未及的,着實讓人感到有點遺憾。

至於“以房養老”爲何落得如此清冷結局,有關機構已對各種原因進行了深刻剖析,大致有四個方面:一爲“以房養老”與中國現行傳統家庭模式下“代際契約”關係形成衝擊;二爲“以房養老”實施效果將受到我國養老市場發展程度的制約;三爲“以房養老”帶來的不確定性與金融機構尚缺乏統一的、具有操作性的業務規則可以借鑑形成較大矛盾,可能讓金融機構望而卻步;四爲以房養老牽涉衆多部門,但目前我國該領域法律法規如70年房產土地權屬如何確定等領域仍爲一片空白。

從表面上看,這四種因素應是“以房養老”陷入窘境的基本原因所在,但在筆者看來,最關鍵、最實質的問題是金融產品創新沒有遵循普適性原則,導致“中看不中用”,最終難免落於讓人敬而遠之的結局。那麼什麼叫金融產品創新普適性?普適性就是指金融部門推出每一款養老金融創新產品,不能盲目照搬“舶來品”,一定要從中國經濟發展實際、尤其要從民衆養老觀念、養老消費習慣、社會養老機制、家庭倫理等多方面因素出發,提高養老金融產品創新的針對性,使養老金融產品創新的“口味”和“脾性”正好適合現階段國內民衆的養老消費傾向,以便消除民衆養老消費後顧之憂,最終能激發出民衆無限的養老消費慾望。

就我國而言,養老金融產品創新普適性應重點體現在四方面:其一,符合最大多數民衆養老消費承受能力,尊重養老消費習慣,消除養老金融創新產品推介阻力。如我國居民收入水平與歐美等經濟發達國家差距懸殊,且我國民衆在消費觀念上與歐美經濟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異。如中國房產往往是一個家庭最大的“財富”或遺產,且中國民衆與歐美民衆在購買房產上資金來源不一樣,國內民衆以省喫儉用先儲蓄再購房,而國外民衆則大都以按揭購房爲主,兩種不同購房模式導致房產性價比不一樣,國內民衆往往期望着房產不僅能最終保值增值,而且也可做爲“遺產”傳給子孫。而目前我國“以房養老”金融產品正好背離了這一社會經濟現實,尤其房產最後增值部分原房主不能分享,更讓人無法接受,故而“以房養老”不淪落至冷場結局都很難。

其二,符合目前中國養老社會資源匱乏及結構不合理、家庭養老爲主模式的現狀,暢通養老金融產品創新渠道。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且屬於“未富先老”國家,養老資源嚴重短缺,且城鄉養老分割的社會養老模式導致城鄉養老資源嚴重不平衡,更加劇了養老壓力。根據民政部調查數據,我國城鄉養老機構平均每50個老人不到一張牀。且現有的大部分養老機構在居住條件、生活環境上,與老年人的期望尚存在較大差距。由此,大部分老年人無法住上“養老院”或“老年公寓”,只能依靠子女實現家庭養老,而房產既是老人留給子孫的財產與情感維繫所在,也是老年人養老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果房產抵押給了金融機構,不僅老年人自己情感上過不去,子孫也會因此受到傷害。據中青輿情監測室抽樣2000條網民觀點統計,63.2%的網民認爲,以房養老“還不太適用於中國”。可見,“以房養老”傷害了大多數中國老年人及其子女的感情,因而註定難獲得廣泛價值認同。

其三,符合中國現有相關法律規範,滿足金融機構防範經營風險需要,掃清養老金融產品創新障礙。任何一款養老金融產品推出,不僅不能與現有法律規範相沖突,而且更應得到現有法律保護,其本身才具有存在價值和強大的社會生命力。同時,在具體業務操作和風險防範性,金融部門能掌握精髓,駕輕就熟,並具有可預期的穩定收益,纔會放手大幹,想方設法把業務“蛋糕”做大。而目前推行的“以房養老”則存在多項軟肋:一是70年房產土地問題尚未有明確定論,讓投保人與受保人雙方權益懸而未決,影響雙方積極性;二是房產稅也未最終出臺,對“倒按揭”等產品的定價及開展以房養老的意願產生影響;三是拆遷問題會引發拆遷費補償不足、地價下跌等問題,進而影響到保險公司推行以房養老業務的積極性。正是由於這些軟肋無法解決,“以房養老”便成了一個“不倫不類”的怪胎,讓民衆不敢接受和不願接受。

其四,符合金融監管規則,守住不違規違法紅線,營造養老金融產品創新寬鬆環境。金融創新的本質在於突破現有金融監管邊界,打監管政策“擦邊球”,以尋覓更大發展空間;但有一點需明白,創新之路無論走多遠,都不能違背監管規則和碰觸監紅線管,否則金融創新就難以防範風險並獲得可持續發展,而且一旦出了問題也無法得到監管部門“庇護”。儘管此次推出的“以房養老”產品沒有出現違規行爲,而且也是在得到保監會正式發文確認之後纔開始試點的,但“以房養老”監管中的一些具體問題,如試點過程遭遇冷落,監管部門該如何疏通?如何採取相應補救措施等方面仍是一片“空白”,以至在業務推廣過程中陷入尷尬局面,顯得束手無策,嚴重影響了“以房養老”金融產品的社會聲譽和形象,制約了寬鬆生存環境的生成。

顯然,金融部門進行養老金融產品創新,不能只爲了吸引社會眼球而耍花架子,應把全部精力傾注在產品普適性上,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廣泛聽取民意,消除閉門造車行爲,做足做好普適性文章。如此,養老金融產品創新纔會獲得社會廣泛價值認同並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也就不會再落入“以房養老”窠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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