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魏孝文帝,自願消滅鮮卑語,獎勵鮮卑人與漢人通婚,自然是一個極端的例子,然除此以外,亦未有拒絕漢族文化的。他對漢人則說:“鮮卑人是汝作客(猶今言僱工),得汝一斛粟,一匹絹,爲汝擊賊,令汝安寧,汝何爲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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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門閥制度的話,要算唐朝的柳芳,說得最爲明白(見《唐書·柳衝傳》)。據他的說法:則七國以前封建時代的貴族,在秦漢之世,仍爲強家。因爲漢高祖起於徒步,用人不論家世,所以終兩漢之世,他們在政治上,不佔特別的勢力。然其在社會上,勢力仍在。到魏晉以後,政治上的勢力和社會上的勢力合流,門閥制度,就漸漸固定了。這話是對的。當時政治上扶植門閥制度的,就是所謂九品中正,至於在社會上,則因漢末大亂,中原衣冠之族,開始播遷。
一個世家大族,在本地方,是人人知其爲世家大族的,用不著自行表暴。遷徙到別的地方,就不然了。琅琊王氏是世族,別地方的王氏則不然。博陵崔氏是世族,別地方的崔氏則不然。一處地方,新遷來一家姓王的,姓崔的,誰知道他是哪裏的王?

哪裏的崔呢?如此,就不得不鄭重聲明,我是琅琊王而非別的王氏;是博陵崔而非別的崔氏了。這是講門閥的所以要重視郡望的原因。到現在,我們舊式婚姻的柬帖上,還殘留着這個老廢物。
這時候,所謂門第的高下,大概是根據於:
(一)本來門第的高下。這是相沿的事實,爲本地方人所共認,未必有譜牒等物爲據。因爲古代譜牒,都是史官所記。隨着封建的崩壞,久已散佚無存了。
(二)秦、漢以來,世家大族,似乎漸漸的都有譜牒(《隋書》著錄,有家譜、家傳兩門。《世說新語》注,亦多引人家的家譜)。而其事較近,各家族中,有何等人物、事蹟,亦多爲衆人所能知、所能記,在這時期以內,一個家族中,要多有名位顯著的人,而切忌有叛逆等大惡的事。如此,歷時稍久,即能受人承認,爲其地之世家(歷時不久的,雖有名位顯著的人,人家還只認爲暴發戶,不大看得起他。至於歷時究要多久,那自然沒有明確的界限)。

(三)譜牒切忌佚亡,事蹟切忌湮沒。倘使譜牒已亡;可以做世家的條件的事蹟,又無人能記憶;或雖能記憶,而不能證明其出於我之家族中;換言之,即不能證明我爲某世家大族或有名位之人之後;我的世族的資格,就要發生動搖了。
要之,不要證據的事,要沒人懷疑;要有證據的事,則人證物證,至少要有一件存在;這是當時判定世族資格的條件。譜牒等物,全由私家掌管,自然不免有散佚、僞造等事。政治總是跟着社會走的。爲要維持此等門閥制度,官家就亦設立譜局,與私家的譜牒互相鉤考;“有司選舉,必稽譜籍而考其真僞”了(亦柳芳語)。
當這時代,寒門世族,在仕途上優劣懸殊;甚至婚姻不通,在社交上的禮節,亦不容相併(可參看《陔餘叢考·六朝重氏族》條)。此等界限,直至唐代猶存。《唐書·高士廉傳》及《李義府傳》說,太宗命士廉等修《氏族志》,分爲九等,崔氏猶爲第一,太宗列居第三。又說:魏大和中,定望族七姓,子孫迭爲婚姻。唐初作《氏族志》,一切降之。

後房玄齡、魏徵、李勣等,仍與爲婚,故其望不減。義府爲子求婚不得,乃奏禁焉。其後轉益自貴,稱禁婚家,男女潛相聘娶,天子不能禁。《杜羔傳》說:文宗欲以公主降士族,曰:“民間婚姻,不計官品,而尚閥閱。我家二百年天子,反不若崔、盧邪?”可見唐朝中葉以後,此風尚未剷除。然此時的門閥,已只剩得一個空殼,經不起雨打風吹,所以一到五代時,就成“取士不問家世,婚姻不問閥閱”之局了(《通志·氏族略》)。
這時候的門閥,爲什麼只剩一個空殼呢?
(一)因自六朝以來,所謂世族,做事太無實力。這隻要看《廿二史札記·江左諸帝皆出庶族》《江左世族無功臣》《南朝多以寒人掌機要》各條可見。
(二)則世族多貪庶族之富,與之通婚;又有和他通譜,及把自己的家譜出賣的。看《廿二史札記·財昏》《日知錄通譜》兩條可見。
(三)加以隋廢九品中正,唐以後科舉制度盛行,世族在選舉上,亦復不佔便宜。此時的門閥,就只靠相沿已久,有一種惰力性維持,一受到唐末大亂、譜牒淪亡的打擊,自然無以自存了。

門閥制度,雖盛於魏晉以後,然其根源,實尚遠在周秦以前,到門閥制度廢除,自古相傳的等級,就蕩然以盡了(指由封建勢力所造成的等級)。然本族的等級雖平,而本族和異族之間,等級復起。這就不能不嘆息於我族自晉以後武力的衰微了。中國自漢武帝以後,民兵漸廢。此時的兵役多以罪人和奴隸充之,亦頗用異族人爲兵。東漢以後,雜用異族之風更盛。至五胡亂華之世,遂習爲故常。
此時的漢人和異族之間,自然不能不發生階級,史稱北齊神武帝,善於調和漢人和鮮卑。他對漢人則說:“鮮卑人是汝作客(猶今言僱工),得汝一斛粟,一匹絹,爲汝擊賊,令汝安寧,汝何爲凌之?”對鮮卑人則說:“漢人是汝奴。夫爲汝耕,婦爲汝織,輸汝粟帛,令汝溫飽,汝何爲疾之?”就儼然一爲農奴,一爲戰士了。但此時期的異族,和自女真以後的異族,有一個大異點。

自遼以前(契丹爲鮮卑宇文氏別部,實仍系五胡的分支),外夷率以漢族爲高貴而攀援之,並極仰慕其文化,不恤犧牲其民族性,而自願同化於漢族。至金以後則不然。這隻要看五胡除羯以外,無不冒託神明之胄(如拓跋氏自稱黃帝之後,宇文氏自稱炎帝之後是),金以後則無此事;北魏孝文帝,自願消滅鮮卑語,獎勵鮮卑人與漢人通婚,自然是一個極端的例子,然除此以外,亦未有拒絕漢族文化的。金世宗卻極力保存女真舊風及其語言文字。
這大約由於自遼以前的異族,附塞較久,濡染漢人文化較深,金、元、清則正相反之故。渤海與金、清同族,而極仰慕漢人的文化,似由其先本與契丹雜居營州,有以致之,即其一證。對於漢族的壓制剝削,亦是從金朝以後,才深刻起來的。五胡雖佔據中原,只是一部分政權入於其手。其人民久與漢族雜居,並未聞至此時,在社會上,享有何等特別的權利(至少在法律上大致如此)。契丹是和漢人不雜居的。其國家的組織,分爲部族和州縣兩部分,彼此各不相干(設官分南北面,北面以治部族,南面以治州縣)。

財賦之官,雖然多在南面,這是因漢族的經濟,較其部族爲發達之故,還不能算有意剝削漢人。到金朝,則把猛安謀克戶遷入中原。用集團之制,與漢族雜居,以便鎮壓。因此故,其所耕之地,不得不連成片段。於是或藉口官地,強奪漢人的土地(如據梁王莊,太子務等名目,硬說其地是官地之類);或口稱與漢人互換,而實系強奪。使多數人民流離失所。初遷入時,業已如此。元兵佔據河北後,盡將軍戶(即猛安謀克戶)。遷於河南,又是這麼一次。
遂至和漢人結成骨仇血怨,釀成滅亡以後大屠戮的慘禍了(見《廿二史札記·金末種人被害之慘》條)。元朝則更爲野蠻。太宗時,其將別迭,要把漢人殺盡,空其地爲牧場,賴耶律楚材力爭始止(見《元史·耶律楚材傳》)。元朝分人爲蒙古、色目(猶言諸色人等,包括蒙古及漢族以外的人。其種姓詳見《輟耕錄》)、漢人(滅金所得的中國人)、南人(滅宋所得的中國人)四種,一切權利,都不平等(如各官署的長官,必用蒙古人。又如學校及科舉,漢人、南人的考試較難,而出身反劣)。

漢人入奴籍的甚多(見《廿二史札記·元初諸將多掠人爲私戶》條)。明代奴僕之數驟增(見《日知錄·奴僕》條),怕和此很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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