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想通过盗窃、骗取等方式获得钱财?

看看贺州这两男子的下场

这就是后果

01案情一

2019年7月28日,曾某到贺州市昭平县富罗镇某村黎某家路口处卖鱼,黎某因沉迷网络赌博,便向曾某提出以现金换取曾某的微信转账,取得了曾某同意。

在曾某操作微信的过程中,被黎某记住了支付密码。因曾某不熟悉微信操作,便将其手机交给黎某操作。黎某便临时起意,将曾某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的5000元盗窃,转入自己微信内的一个网络赌博群内,换成网络赌博筹码。此后黎某又两次以同样的借口骗取曾某8400元。

7月31日,曾某发现钱款失窃,遂找到黎某要求归还。黎某通过其手机微信分两次归还还了12700元给曾某。同年8月8日,黎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经审讯,黎某对其盗窃他人财物用于网络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02案情二

2020年2月26日7时许,李某经过贺州市昭平县某酒店附近的街道时,发现人行道上停放有一辆紫色的爱玛牌踏板型电动车,车上还挂着钥匙。李某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开走并收藏在其居住的楼梯底下。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被盗的电动车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3060元。

法院审理认为

黎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黎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黎某盗窃的财物已发还给曾某,李某盗窃的电动车已发还陆某,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

最终,法院作出判处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脚踏实地才是正道

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

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

留下终身污点!

供稿:昭平县人民法院 邹毅华

编辑:贺州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