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近日,贺州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检察院、公安局等9个部门联合开展龟石水库水源地保护综合整治执法行动。

此次联合执法出动大小船只6艘、工作人员55人,主要在龟石水库库区范围内开展巡查执法,共拆除灯光诱捕装置47处,收缴地笼虾、绞盘、灯具、电源线、钢绞线、尼龙绳等一批非法捕捞装置。

此次行动旨在通过联合执法,加强水源地保护监管部门与检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合作,理顺水源地保护与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公安局的入刑立案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普法时间: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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