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增加一條,作爲第三十二條:“在侵犯商業祕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祕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祕密採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祕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祕密不屬於本法規定的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祕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2019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修改爲:“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的,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爲,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改了哪些條款?

(二)將第十七條修改爲:“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爲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爲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改了哪些條款?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爲:“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改了哪些條款?

(四)增加一條,作爲第三十二條:“在侵犯商業祕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祕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祕密採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祕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祕密不屬於本法規定的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祕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一)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祕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祕密實質上相同;

“(二)有證據表明商業祕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

“(三)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祕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

《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改了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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