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完整分析“套路貸”的來龍去脈,不難發現其打着民間借貸旗號,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物色目標”、“虛增債務”、“簽訂陰陽合同”、“製造銀行流水”、“單方製造、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但“套路貸”屬於新型犯罪,應以類型化思路梳理現有法律的規定與規範,形成辦案指南,提供明確的打擊依據和操作性強的相關證據標準,便於各司法部門操作辦理。

原標題:“三板斧”斬斷“套路貸”黑手

江顯和(最高人民法院) 吳仕鋒(北京工業大學)

“套路貸”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新型犯罪模式,在我國經濟較發達的一些地區頻繁出現。但它不是新修訂刑法上的罪名,而是一種披着民間借貸的合法外衣,巧取豪奪他人財產的違法犯罪活動。

“套路貸”常以“無需抵押、無論資質、快速放貸”等宣傳標語爲誘餌,吸引急於求貸或資質受限的人上鉤,謀取鉅額暴利。曾有報道,上海一對老夫妻深陷套路貸漩渦,不堪討債人員的騷擾,選擇煤氣自殺。在“校園裸貸”案中,某高校涉世未深的女大學生以“裸體照片或視頻爲擔保”,進行貸款,終不堪套路後的鉅額還款而被逼上絕路。“套路貸”的目的並不止於獲得超高的利息,而在於非法侵佔受害人個人乃至家庭的全部財產,造成受害人輕則名譽掃地、損失錢財,重則人財兩空,社會危害極大。

“套路貸”打着民間借貸旗號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傳的“套路貸”相關案件來看,該類案件以車貸、房貸及校園裸貸較爲突出。該類犯罪操作流程高度相似、特徵明顯,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第一,物色特定目標。以未成年人、在校學生、退休老人、急需用錢的人等羣體爲重點對象,通過自媒體或中介發佈各種貸款類廣告來吸引潛在客戶。

第二,以哄騙、逼迫等手段營造民間借貸的假象。“套路貸”人員會利用急需借款人的心理,連哄帶騙,甚至脅迫借款人,在遠超借款實際金額的合同上簽字。

第三,僞造銀行流水賬目。訂立合同後,受害人借款到賬後,將匯款立即取現並部分交還,製造已向受害人交付借款的走賬假象。

第四,單方面製造、認定違約。在還款期限將近時,放款方往往會神祕“失蹤”,致使借款人無法還款而被迫違約,一旦借款人出現合同違約,放貸人便立馬要求借款人還款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惡意壘高債臺。在借款人無法還款時,放款人會介紹其他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受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通過不斷“轉單平賬”,讓受害人的債額短期內幾何式倍增。

第六,軟硬兼施討債。在受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採取滋擾、威脅、暴力、聚衆造勢等手段進行無休止的討債,或者利用其製造的完整的證據鏈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向借款方或其近親屬施壓,以實現合法的手段侵佔借款人財產。

完整分析“套路貸”的來龍去脈,不難發現其打着民間借貸旗號,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物色目標”、“虛增債務”、“簽訂陰陽合同”、“製造銀行流水”、“單方製造、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分析其運作模式,“套路貸”組織嚴密、有序分工,嚴控風險,具有產業化的傾向,犯罪手法十分熟練、專業,犯罪團伙具有很強的法律思維和反偵查能力。而借款人通常法律風險意識薄弱,只有當犯罪集團牢牢掌握完整的證據鏈,逼迫還債或起訴於法院時,他們才意識到自己被套路。

“套路貸”類型犯罪侵犯的是財產法益,表面看上去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法院處理起來也有其難處。民事案件重外觀即在卷的證據,證據規則和審判時限都要求法官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司法裁判的中立性和被動性,也迫使多數“套路貸”案件按照民事債務糾紛來處理。法官根據貸款公司提供的客觀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認證等審查之後,借款人無法舉證證明自己是在威逼、脅迫前提下訂立的合同,根據民事訴訟規則,借款人將承擔不利的後果。法官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引用現行的法律規範,依法作出民事裁決,這樣典型的事實、法律、結論的三段論邏輯下的民事裁判,也符合法理和情理。這就使“套路貸”的借款人往往陷入“公力救濟無門、私力救濟無力”的困境。

需形成操作性強的相關證據標準

遏制“套路貸”,達到治標治本的效果,需要政府監管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社會公衆各方參與,齊心協力舞起“三板斧”。

一是完善法律法規,健全市場監管機制。公安部已經明確“套路貸”是一種新型黑惡犯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下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對披着民間借貸外衣的“套路貸”行爲,予以嚴厲打擊。但“套路貸”屬於新型犯罪,應以類型化思路梳理現有法律的規定與規範,形成辦案指南,提供明確的打擊依據和操作性強的相關證據標準,便於各司法部門操作辦理。必要時需出臺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解決當前實踐中的法律適用難題。銀保監會、工商等行政部門可合作建立動態市場監管機制,加強對貸款公司尤其是一些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排查,對有不法傾向苗頭的公司,應及時介入、趁早處理,加強與公安機關合作,定期通報警情,對工作中發現違法犯罪線索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以“早打小打、露頭就打”的戰略,預防“套路貸”。

二是刑民有效銜接,形成打擊工作合力。打擊“套路貸”犯罪,公安機關應加強與人民法院的銜接機制,強化溝通協作,深度高效挖掘民事虛假訴訟監督線索,利用大數據,嚴密防控網,綜合研判分析。對於暴力索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傷害等行爲,公安機關要積極作爲,依法處理,力爭以點帶面、點面結合,破獲一批典型案件,依法震懾、嚴懲罪犯,形成高壓打擊的態勢。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要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爲與詐騙等犯罪行爲,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爲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爲與詐騙等犯罪行爲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同時,檢察機關要加強公訴和法律監督職責,以保證打擊“套路貸”犯罪執法、司法過程全覆蓋。公檢法三機關要形成合力,從而實現精準、高效打擊“套路貸”犯罪的工作格局,維護社會平穩有序發展。

三是加強法制宣傳,增強自我防範意識。街道社區等基層組織應加強對“套路貸”的普法宣傳,貫徹落實以人民爲中心的理念,做好警示教育工作,針對高發人羣提出有針對性的風險提示及疏導對策。建議在居民社區及企業建立法制專欄,邀請律師、檢察官或法官定期召開普法宣傳活動,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向羣衆普及相關法律方面的知識,提高社會公衆對“套路貸”騙術的甄別與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引導自覺抵制“套路貸”,增強羣衆的自我防範意識、風險意識,做到警鐘長鳴。同時,從根本上改進金融服務,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開發面向不同羣體的信貸產品,有效疏通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渠道,消除信貸資金供需緊張的矛盾,解決個人和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剷除“套路貸”的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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