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官:根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獨任制審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獨任制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採用要素式庭審,圍繞案件要素提煉爭議焦點、開展法庭調查、組織法庭辯論。法官: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獨任制審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獨任制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簡化裁判文書,文書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上訴)請求、訴辯意見、主要事實、簡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等內容。

發佈: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來源:濟南日報

(濟南高新法院曲勁松法官獨任審理一起侵權糾紛案件)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嚴肅坐在審判席上,是人們對法庭固有的印象。而現在,在濟南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中,僅有一名法官,就能敲響法槌、審理案件。

擴大獨任制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適用範圍,是此次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重大制度創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明確,探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部分民事案件,探索中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部分簡單民事上訴案件,建立獨任制與合議制的轉換適用機制。這在滿足人民羣衆多元、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需求的同時,必將進一步提升司法效能,實現司法資源優化配置、精準匹配,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

作爲我省唯一試點,濟南中院及其所轄法院積極探索適用獨任制審理部分一審普通程序案件和二審案件,並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完善規則,目前開局態勢良好、穩妥有序。那麼,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獨任制?適用獨任制應該注意什麼?本期記者將帶您瞭解一下關於“獨任制”的那些事兒。濟南中院審管辦副主任、四級高級法官付雪玉,就此進行了解答。

名詞點擊:獨任制

合議制的對稱,人民法院審判組織形式之一,是指由一名審判員獨自對案件進行審理、並對自己承辦的案件#負責的審判制度。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獨任制適用於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我來說,感覺獨任制很新鮮,如何判別我的案件是否適用獨任制呢?

法官: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適用獨任制,適用獨任制需要滿足一些條件。

根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案件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的;案件事實查明過程較繁瑣,需經過評估、鑑定、審計或者調查取證等程序,但法律適用明確的;由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但符合獨任審理條件的;其他宜採用獨任審理的案件。

下列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確的上訴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結案的;不服民事裁定的。當事人: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到庭,可以適用獨任制嗎?

法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獨任制的適用。當事人:我的案件是網上熱議的案件,社會關注度很大,這種情況下還能用獨任制審理嗎?

法官:這種情況下是不能適用獨任制審理的。

根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涉及羣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產生較大社會影響,人民羣衆廣泛關注的;新類型或者疑難複雜的;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發回重審的;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其他不宜採用獨任制的案件。當事人:我的案件是否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庭前會告訴我嗎?

法官:是否適用獨任制審理,庭前會告知當事人。

根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基層人民法院對以獨任制審理的普通程序案件,應當將獨任制審理告知書與開庭傳票等其他訴訟材料一併送達當事人。對於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確定是否繼續適用獨任制審理;如繼續適用獨任制審理,應當將獨任制審理告知書與程序轉換裁定書等其他訴訟材料一併送達當事人。獨任制審理告知書的內容應當包括獨任制審判組織形式、審判人員、審理方式、裁判文書的送達方式等。

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獨任制審理的上訴案件,嚴格落實“開庭審理爲原則,不開庭審理爲例外”的庭審要求,應當在開庭或詢問當事人時將獨任制審理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我的案件上訴後,中院二審的獨任法官沒有開庭,這樣對嗎?

法官: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的上訴案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獨任法官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爲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明顯錯誤的;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當事人:我的案子採用了獨任制來審理,庭審過程會有變化嗎?

法官:根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獨任制審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獨任制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採用要素式庭審,圍繞案件要素提煉爭議焦點、開展法庭調查、組織法庭辯論。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獨任制審理的上訴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圍繞案件要素開展調查或詢問。當事人:我的案件適用獨任制審理,什麼時候能結案?

法官:獨任制是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形式之一,案件審限的長短與案件審理適用的審判程序有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獨任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獨任制審理的上訴案件,應當縮短審理期限,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審結,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法定扣除審限除外)。

管轄異議審查期間、公告期間、司法鑑定期間、當事人申請調解的調解期間,應當從審理期間中扣除。當事人:法官獨任審理案件,是不是裁判文書也簡化了?

法官: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獨任制審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獨任制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簡化裁判文書,文書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上訴)請求、訴辯意見、主要事實、簡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等內容;採用要素式庭審或調查、詢問的案件,可以製作要素式裁判文書。

對於案情簡單、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法官可以當庭宣判並說明裁判理由。對在宣判時已說明裁判理由的案件,在製作裁判文書時可以不再載明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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