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張某持公安機關對婁某等人實施詐騙一案的立案決定書到民政部門要求撤銷婚姻登記,民政部門答覆要解除婚姻關係需通過法院起訴。其利用結婚登記騙取張某財產涉嫌詐騙一案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此,婁某與張某之間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案情】

2018年8月6日,張某通過“媒人”介紹,在三天後與別國的婁某(女)閃婚,並支付了彩禮及“媒人”介紹費共計26萬餘元。辦理完結婚登記的當天,婁某失蹤了。張某報案後,公安機關於2019年4月將婁某及“媒人”等3人抓獲,並查實婁某3人還利用同樣的手段騙取了劉某、王某的錢財,且婁某使用編造的三個外國虛假身份信息分別與張某、劉某、王某領取了結婚證。張某持公安機關對婁某等人實施詐騙一案的立案決定書到民政部門要求撤銷婚姻登記,民政部門答覆要解除婚姻關係需通過法院起訴。張某要求解除與婁某的婚姻關係,該如何起訴?

【分歧】

張某與婁某解除婚姻關係,應如何起訴?有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可作爲民事案件起訴離婚。雖然婁某的行爲涉嫌詐騙,但張某與婁某的婚姻登記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的,結婚證是由民政部門頒發的。因婚姻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故應通過民事訴訟解除婚姻關係。

第二種意見認爲,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有三種情形,分別爲無效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合法的婚姻。無效的婚姻有四種:(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可撤銷的婚姻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本案中,張某與婁某的婚姻不屬於關於無效婚姻規定的四種情形,亦不屬於可撤銷的婚姻。那麼他們之間的婚姻是否屬於合法婚姻?

離婚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婁某系外國人,編造虛假身份信息,利用婚姻登記機關無專業化審覈身份信息的漏洞,與張某進行了婚姻登記,在登記當天逃跑。其利用結婚登記騙取張某財產涉嫌詐騙一案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此,婁某與張某之間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且婁某婚姻登記的身份信息與公安機關覈實認定的婁某真實身份信息不一致,其婚姻登記的身份信息系虛假的身份信息,故婁某、張某之間婚姻登記過程中存在明顯瑕疵。

本案中,婁某與張某的婚姻登記應解決結婚登記的效力問題,而結婚登記的效力問題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爲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故張某可以在行政複議的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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