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通事故鑑定的時限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諮詢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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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的時限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鑑定的時限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鑑定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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