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罗某某、宋某某、周某某等43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团伙案提起公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宋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先后组织开发并运营“抓蛋”、“打字练习”、“趣跑”等违法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对接,为违法网站提供委托收款和付款服务,从中非法牟取巨额的经济利益。

被告人吴某某、廖某某、赵某某等在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等的招募下,成为团长、子团长、组长等,大量发展微信用户注册成为平台的收款员,收款员按照平台指令使用微信二维码收款(即违法平台接受客户的充值),收款成功后提现到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再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网络支付工具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方式完成资金的支付结算。

经查,被告人罗某某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5亿余元。

该案是烟台市办理的首例大规模非法资金支付结算案。

受案后办案组,加班加点,昼夜奋战,特别是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在4个月的时间里对全案多达120余册卷宗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调查取证百余份,制作文书材料近千份,查明了案件事实,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等4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根据审查情况对同案的其他2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做出不起诉处理及另案处理。

来源:芝罘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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