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格力舉報奧克斯事件最新進展:奧克斯因空調能效虛假宣傳被罰款十萬元

4月10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作出"責令改正"和"處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此前,奧克斯被格力公開舉報生產銷售不合格空調產品。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6月28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上級局轉辦的關於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個型號空調能效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舉報材料,當天決定予以立案。2019年8月15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級局轉辦的涉及當事人另外6個型號空調的舉報件予以併案處理。

經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並在生產領域和家電賣場、專賣店以及電商平臺等流通領域對涉及當事人14個型號的空調分別進行隨機抽樣,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其中2018年11月20日生產的出廠編碼爲114841001811201629的室外機和2019年4月3日生產的出廠編碼爲017134001904031924的室內機組合的KFR-35GW/ZC+2型號空調,檢測結果爲製冷消耗功率1138.3W、能效比3.21W/W,能效等級3級,與其能源效率標識上的信息不符。

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爲,空調是一種節能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能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生產者應對其標註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當事人爲了推銷其空調產品,突出其節能省電的特點,在能源效率標識上標註與實際不符的輸入功率、能效比,能效等級等能效指標信息,並在說明書指向的能源效率標識二維碼鏈接網頁上進行展示,誇大了節能性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屬於"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1.責令改正;2.處罰款十萬元。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