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暗藏玄機,賣房違約金低,買房違約金高,這個合同有失公平。近日,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依法調整某公司的違約金標準,維護了購房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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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聊城市民王某在聊城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總價約140餘萬,買房時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載明:“某公司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5日內將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相關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對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不能辦理產權登記證書的,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一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還載明:“買受人逾期交款按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2014年,某公司將該房屋交付給王某使用,但截至起訴的2017年10月份,該房屋依然不具備辦證條件。於是,王某將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依據合同上的約定,無論某公司何時辦理房產證,只需向王某支付萬分之一也就是一百元的違約金,顯然不公平。所以,王某要求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某公司已經超過合同約定的辦理房產證的期限,構成違約,故王某要求支付逾期辦理房產證違約金,應予支持。但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僅爲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一,明顯偏低,現王某主張按逾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其實質是對違約金的增加,依法應予准許。但對該違約金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精神予以調整,即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整爲按年利率6%計算爲宜,超出部分不予保護。該判決作出後,某公司提出上訴,但在二審期間按撤回上訴處理,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分析認爲,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是房地產公司出售商品房時建立的合同,對於自己承擔的責任部分“按照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賠償”,對於買受人逾期支付房款則“按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雖然只差一字,但是承擔的責任區別可就大了。因此,法官提醒廣大人民羣衆,購房時一定要認真仔細地閱讀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審慎地簽訂合同,以防止利益受損。

記者 趙豔君 通訊員 王希玉 朱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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