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正義網

事件名稱:率先實施社會服務制度

地點:河北石家莊市長安區

時間:2001年5月

事件概況:

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檢察院出臺關於實施社會服務令暫行規定,在中國大陸率先實施社會服務制度。

長安區檢察院受港澳地區“社會服務令”啓發,出臺《關於實施“社會服務令”暫行規定》,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檢察機關下達“社會服務令”,推薦到社會公益性機構,由檢察機關聘用的輔導員對其進行思想感化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從事有益的無薪工作,對社會作出一定補償,使其重拾自尊,早日迴歸社會。檢察機關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服務期間的工作表現和思想轉變情況,決定是否對其作出不起訴處理來代替檢控。

長安區檢察院“社會服務令”規定,下列3種情況可以下達“社會服務令”:一是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二是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或有主動投案、退贓、退賠等情節的;三是剛滿18週歲的犯罪嫌疑人,尚正在就學或就業的,屬於初犯、偶犯的,且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17歲的黎明因偷竊別人一部手機面臨着被起訴,悔恨中他接到檢察院一份“社會服務令”,這是我國第一道社會服務令,隨後,黎明以社會志願者的身份在該區一居委會從事了100小時的補償性無償社會服務。檢察機關根據黎明在社會服務期間的表現和思想轉變情況, 決定對其作出不起訴處理。

2001年7月26日上午10時,黎明在長安區檢察院下達的“不起訴決定書”上籤下了自己的名字,這標誌着第一例“社會服務令”執行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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