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大家知道從貸款平臺獲得借款較爲簡單,一般也不需要什麼抵押,完全是信用借款,但獲得借款簡單的背後,貸款平臺約定收取的利息也高的驚人,計算複利也算是收取高額利息的一種手段了,很多借款人在接受利滾利的約定後,到最後借款已經成了無力償還的鉅額債務。約定利滾利是否合法?計算複利是否有什麼限制?這是很多當事人諮詢的問題,現在小編就給大家說說法律上對民間借貸中計複利(利滾利)是如何規定的。

民間借貸中把借款人所欠的利息計算爲本金後再計算利息的叫複利,俗稱“利滾利”,有的形象的說法也叫“驢打滾”,但是法律正式的名稱叫複利。很多從都認爲複利是高利貸,是違法行爲不應當受司法保護,民間借貸中計算複利是否合法呢?對此律小編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複利是得到了有限制條件的司法保護,符合法律規定的限制條件的就屬於合法的計收復利,應當受法律保護,如果超出法律規定的限制條件的屬於違法,該計收復利就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民間借貸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爲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的這個法律條文就是關於民間借貸中複利的法律規定,根據上述的規定,律小編認爲可以解讀出以下幾點意思:1、借貸雙方可以約定複利;2、約定複利有限制條件,這個條件就是前後複利計算後的利率最終不能超過年利率24%的規定 。不超過年利率24%是民間借貸利率約定的紅線,如果允許複利的利率沒有限制,則不超過年利率24%的紅線將變得毫無法律意義。所以法律規定對複利的計算是有條件的。現在律小編給大家分享一個關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計算複利的案例,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該法律條文的相關內容。

實務判例:原告黎某均訴稱,被告馮某瑞與吳某玲是夫妻關係。被告馮某瑞因企業經營的需要,經過被告黃某宇的介紹,分別於2014年4月25日、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及200000元,約定利息爲月息2%,借期均爲一年,並出具了兩張借據,黃某宇作爲保證人在兩張借據上簽名。另約定該兩筆借款均先由原告交付給被告黃某宇,再由被告黃某宇轉交給被告馮某瑞使用。原告按照約定將500000元交付給了被告黃某宇。借款期屆滿後,除支付了部分利息外,被告馮某瑞未歸還上述本金及剩餘利息,原告多次催促還款未果。2015年12月22日,雙方就該兩筆借款結算本息合計540000元,就該款項被告馮某瑞向原告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於2016年6月30日前還款,利息仍按照月息2%計算,並以其所有的一輛轎車作爲抵押,被告黃某宇也在承諾書上面簽名確認擔保。但其後被告馮某瑞未按承諾書還款,爲此,原告起訴訴請法院判令被告馮某瑞、吳某玲共同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15年12月22日起計算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給原告等訴求。被告馮某瑞辯稱:確認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並已經收到該款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同意向原告償還本息。被告吳某玲無答辯。被告黃某宇無答辯。

裁判觀點:法院不審理後認爲,原告爲了支持其主張,提供了署名被告馮某瑞、黃某宇出具的《借條》兩份、《還款承諾書》一份、《收據》一份以及相關銀行轉賬憑證爲證,被告馮某瑞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沒有異議,被告吳某玲、黃某宇未到庭對原告的證據進行抗辯,故本院對原告的證據予以採納。

原告已按約定支付了出借款500000元給被告馮某瑞,有權要求被告馮某瑞償還款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爲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還款承諾書》,原、被告雙方均確認截至2015年12月22日被告馮某瑞尚欠原告利息40000元,並表示本金和利息仍按月利息2分計算,故可視爲原、被告雙方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且該前期借款的利息40000元未有證據證明已經超過了年利率24%,故可視爲該540000元作爲新的本金。被告馮某瑞向原告借款後至今未足額償還,故現原告要求被告馮某瑞向其償還借款540000元及利息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同時,依照前述法律規定,若以新的本金540000元的年利率24%繼續計付利息,則會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500000元與以最初借款本金500000元爲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於法相悖,故從2015年12月22日起的利息應以500000元作爲計算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爲限。原告要求的其餘利息,依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作爲計算基數,從2015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給原告黎某均。

律小編說案:從上述的案例中完整的展示了關於複利計算的相關規定。計算複利時,前後兩個借款期間內的利息總和,不得超出法定的利率標準,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爲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本案中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約定的利率爲2分利,即月利率2%摺合年利率爲24%。如果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後再計算複利,按此標準借款到期後的利息必將超出法定限額。所以本案中的被告所欠的40000元利息可計入本金共540000元,但是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已是法律保護的最高的利率標準了,所以後續利息不能再計算複利,只能仍以500000元爲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利息,如果以540000元爲基數,則肯定會超過法定的年利率不能過24%的紅線標準。

複利常常是出借人用來收取高額利息的重要手段,但是複利的計算不是沒有限制的,法律允許收取複利,但總計不能超過年利率24%紅線,這一點你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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