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實施以後,將原來分散在土地、房屋、林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方便了市民,大大減輕當事人負擔。不動產權登記的業務類型包括首次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異議登記、抵押登記和查封登記,可將錯誤、重複、不真實等信息通過數據庫進行分辨,信息採集中防止有人弄虛作假,保證了不動產登記的權威性和準確性。

新的不動產權證書增加了鐳射區,防僞性更強,內頁印有二維碼。證書還增加了不動產單元號,每個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代碼,相當於證書記錄的不動產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身份證號”。不同的登記類型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差異,申請不動產登記一般包括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的十幾種材料。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以下四種情形不予登記,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如土地違法違規行爲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申請登記的;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查封登記解除前申請辦理登記等。二是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對有權屬爭議的土地等不動產,應該在依法解決爭議之後進行登記。三是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包括超過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抵押權的期限等。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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