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剛進入一家公司工作的時候,勞動者就需要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或者公司違法了勞動合同法,那麼其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之前接下來由萬邦法務小編帶大家瞭解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的有關內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

包括兩部分: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表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按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除雙方協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之外。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的賠償費用

2、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傷,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如違約金等。勞動合同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第24條內容之規定(第24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訂金以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及其他證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

1、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承擔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承擔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按約定辦理

3、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費用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所謂第三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指勞動者在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又能與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以致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該第三人應當向原用人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一種法律責任形式。

1、對原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因獲取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且給原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執行

3、又據《賠償法》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第三人)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份定員不低於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二、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員工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 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三、辭職需要賠償公司損失嗎?

《勞 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 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 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無論是勞動者、用人單位或者是第三人違反勞動合同法,都有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以上信息由萬邦法務小編整理編輯。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萬邦法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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