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是全球最早將公共場所佩戴口罩寫入地方性法規的城市。2020年2月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關於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進入公共場所的,自覺佩戴口罩”。

市人大代表朱勤皓認爲,這款條文將疫情防控時期出入公共場所自覺佩戴口罩作爲市民的法定義務,但是由於缺少明確的罰則,在實踐中尚未出現因未履行該項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案例。他建議修改這一條文,進一步明確未戴口罩的法律責任,並加強宣傳推廣。

朱勤皓的建議得到了張傑、盛雷鳴、屠涵英、謝榕榕等代表的附議,他們建議,進一步明確未戴口罩的法律責任。

首先,明確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的責任。《決定》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 朱勤皓認爲,要進一步明確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對於顧客未佩戴口罩的勸誡義務和向相關部門舉報的責任。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要建立嚴格監督制度,將佩戴口罩情況納入單位規章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羣衆監督機制並設投訴電話,及時發現問題並落實整改。對於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的失責行爲,應明確相應的罰則。

代表們建議,明確實施處罰的執法主體。《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在公共場所,對於個人未履行佩戴口罩義務,或管理單位未盡到管理職責,因涉及擾亂公共防疫秩序,對公共利益構成危害,建議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於屢次違反該規定的個人或單位,將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

“明確法律責任後,要加強佩戴口罩的分類指引。”代表們還建議,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出臺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專業指引,明確重點場所、重點單位、重點人羣佩戴口罩的種類、時長、注意事項等具體要求以及法律責任。對於公共場所的不同場景或情形予以分類指引,方便羣衆參照執行。

在代表們看來,新冠病毒最主要的傳播途徑是通過呼吸道飛沫傳播,而佩戴口罩是一種操作簡便、效果較好、成本低的防護手段。從實踐看,公共場所發生疫情傳播或人員感染,與未佩戴口罩或不正確佩戴口罩有密切關係。爲更加有效地做好疫情防控常態化工作,有必要從法律層面,對於未在公共場所履行佩戴口罩法定義務的行爲,進一步加強規制,完善立法。

上觀新聞

責任編輯:張恆星 SF142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