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記者吳斌發自北京 抗癌藥降稅牽動社會神經,藥品到消費者手中時的零售價有沒有隨之降低呢?中國藥科大學國際醫藥商學院副院長丁錦希和該校老師李偉等專家經過測算分析後發現,大部分抗癌藥品實際價格下調幅度主要集中在2%-6%之間。

  減免稅政策不僅針對進口藥

  今年5月1日起,進口抗癌藥品關稅降至零,同時原來16%的增值稅可選擇按3%簡易納稅徵收。調降抗癌藥品的關稅與增值稅,表明政府重視民生問題、切實提高人民獲得感和幸福感的決心。

  對抗癌藥減免稅政策具體內容包括:

  1.進口抗癌藥零關稅;

  2.部分進口抗癌藥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3.企業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繳納流通環節的增值稅。

  國務院對抗癌藥實行減免稅政策不僅是針對進口抗癌藥,其中流通環節增值稅減免政策也涉及到國產抗癌藥。

  據瞭解,在這項政策影響下,共有14種抗癌藥(既包含進口藥,又包含國產藥)的終端價格或將有下降空間。

  社會各界對於此項降稅措施反映十分強烈。部分患者和媒體甚至解讀,“‘零關稅’和增值稅減按3%徵收,相當於藥價能降低近20%”。

  不過,中國藥科大學國際醫藥商學院副院長丁錦希和該校老師李偉等專家經過測算分析後發現,大部分抗癌藥品實際價格下調幅度主要集中在2%-6%之間,並沒有公衆期望的那麼高。

  計稅依據不同不能簡單做減法

  爲什麼抗癌藥降稅之後,降價幅度沒有那麼大?

  專家分析稱:一是在進口藥的關稅部分,降關稅涉及品種範圍小。在原有關稅稅則中,進口抗癌藥品中的單克隆抗體和其他生物製品原關稅即是0%,並未產生影響;同時,小分子化學藥品原關稅爲2%,降爲零後對價格僅有小幅度影響。

  二是增值稅計稅依據發生變化。丁錦希教授分析,假設A藥品出廠價800元,經銷商以1000元/盒的價格銷售給醫療機構。在這個環節,降稅前16%的“一般納稅”是以企業購進和銷出價格的增值部分200元爲計稅依據,應納稅32元/盒;3%的“簡易納稅”則以單筆銷售金額1000元/盒爲計稅依據,應納稅30元/盒,所以降稅前後差額僅爲兩元。因此,由於兩種納稅方式計稅依據不同,應繳納增值稅率不能簡單認爲“降低了13%”。

  三是對於國產藥品,不存在關稅的影響,有些生物製品2014年底前就已採用了3%的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也可能會有企業經測算後仍然選擇按照16%的增值稅繳稅。這些情況下稅改政策對終端價格都不會有影響。

  加價率越高降稅效果越顯著

  據丁錦希教授分析,一般來說,稅改政策對企業稅費負擔影響主要取決於以下兩個因素:

  首先,與流通加價率呈正相關,即經銷商“加價率越高,降稅政策效果越顯著”。

  仍以前述A藥品爲例,在出廠價(800元/盒)不變的情況下,若經銷商提高加價率,以1200元/盒售出。降稅前應納稅64元/盒,降稅後應納稅36元/盒,差額爲28元,遠大於前述舉例中的兩元。

  其次,與流通交易環節呈負相關,即“流通環節越多,降稅政策影響越小”。

  當前述A藥品出廠價與終端價格不變,但是由經銷商經過流通企業再銷往醫療機構。假設經銷商以900元/盒的價格賣給流通企業,流通企業以1000元/盒的價格賣給醫療機構,降稅前應納稅32元/盒,改變納稅方式後由於出現了兩次交易,應納稅57元/盒,反而出現了增長。

  此外,3%“簡易納稅”無法對企業運營過程中相關成本(如倉儲和管理成本)進行抵扣,也會削弱降稅政策的最終效果。

  有企業主動要求加價讓利

  當前我國藥品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利潤率在14%-18%左右,按本次降稅對終端價格的平均影響爲4%左右估算,如果企業不調價,將可明顯提高企業利潤率。

  令人欣慰的是,從前期媒體報道的醫保局與企業溝通的情況來看,企業體現出了充分的社會責任感,紛紛表示要將“降稅之利”全部惠及百姓。目前已經有輝瑞、西安楊森、諾華等企業主動申請調價。

  還有部分企業表態,願意在國家降稅的基礎上,再下調讓出一部分利潤給患者。

  丁錦希教授認爲,國家主管部門還應與企業充分溝通,在覈實藥品流通各環節的真實加價和開票納稅情況的基礎上,指導企業精準測算藥品價格降幅,合理降價,既保證將降稅額度全部讓利於民,又不干擾市場正常運行機制。

  觀察

  提高抗癌藥可支付性,政府要打“組合拳”

  此次降稅政策是我國政府提高抗癌藥品可支付性“組合拳”的第一招。與此同時,專家建議政府應建立價格調控引導機制,全面提升治療嚴重疾病的高值藥品可支付性。

  丁錦希教授撰文指出,一方面,從需求側着手,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完善醫保目錄動態調整機制,發揮醫保“戰略性集團購買”能力,促進高值藥品以合理支付標準儘快納入醫保。

  近期,國家醫保局正在開展抗癌藥品醫保專項談判工作。6月下旬,機構改革後新組建的國家醫保局首度發佈消息稱,對醫保目錄外的獨家抗癌藥,有關部門將開展准入談判,由醫保經辦機構與企業協商確定合理的價格後納入目錄範圍,有效平衡患者臨牀需求、企業合理利潤和基金承受能力。

  另一方面,丁錦希教授認爲,還應從供給側出發,促進優質仿製藥在專利到期後快速上市,利用市場競爭機制引導藥品價格下降,這是降低抗癌藥品價格的根本之策。

  2017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仿製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見》,希望通過仿製藥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等措施促進仿製藥研發、提升仿製藥質量療效。

  南都記者獲悉國家醫保局正在部署醫保目錄內抗癌藥物集中採購工作,發揮“以量換價”引導藥品價格調整的作用。

  丁錦希教授說,只要堅持“以患者爲中心”的理念,持續不斷推進政府多部門的綜合施治,抗癌藥品的可支付性一定會日益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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