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明一點,傘兵和跳傘飛行員二者在性質上有根本上的不同。傘兵隨身攜帶有武器裝備,其跳傘的目的是進入目標地域伺機發起進攻,具有很強的攻擊性。而跳傘飛行員則是爲了逃生,一般情況下是在交戰中所駕駛飛機被擊中,有機毀人亡的危險時,爲了保命而採取的行動,飛機就是飛行員的武器,在飛機受到損毀而被迫跳傘時飛行員一般隨身不攜帶武器裝備,或是隻有一些自衛槍支和求生裝備,不具備強攻擊性。

其實不能射殺跳傘飛行員的依據來源於《日內瓦公約》,《日內瓦公約》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截至1994年,共有187個國家和地區以不同方式成爲《日內瓦公約》的締約方。該公約被認爲是國際主義人道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衝突狀態下敵對雙方行爲規則的權威法律文件。

這是《日內瓦公約》中的相關部分內容。第一條內容是從遇險飛機降落的人,不得在降落時成爲攻擊目標。第二條指出從遇險飛機上傘降的人在降落到對方控制的領土內時,在成爲攻擊目標之前應有機會投降,除非他正在進行明顯的敵對行動。第三條則明確表示空降兵不受本條款保護。這三條內容已充分解答了這一問題。

但是古往今來,在跳傘降落過程中被射殺的飛行員並不在少數。例如,2015年俄軍蘇-24戰機在敘利亞執行打擊恐怖分子任務時,被土耳其F-16戰鬥機擊落,俄軍兩名飛行員跳傘逃生,在下傘降過程中其中一名領航員被土耳其武裝分子用高射機槍射殺。

打個比方說,中國自古就有“兩國交戰,不斬來使”之說,是指作戰雙方不能殺來往的使者。明·施耐庵《水滸傳》第69回:“自古‘兩國相戰,不斬來使’。於禮不當。”這也只是於禮不當而已,斬不斬全靠自覺了。1856年英法聯軍進逼北京,通州談判時,英方派代表巴夏禮率領39人蔘加,清政府答應英法聯軍提出的所有不平等條約,但在枝節問題上卻是寸步不讓,欽差大臣載恆說:“按中國禮制,見皇帝必須跪拜。”巴夏禮說:“我不是中國的臣。”爭辯許久,相持不下。最後巴夏禮拒不接受,揚長而去。清政府則將巴夏禮一行39人扣押送往北京作爲人質。因此,英法聯軍迅速進軍、兵臨城下。皇帝倉皇出逃,圓明園落入聯軍之手。三日後,在武力逼迫下交還了人質,但僅有18名人質生還,其餘全是屍骸,其中最慘的是英國泰晤士報記者,其屍體是七至八塊,能不能理解爲大卸八塊。由此可見,在兩軍交戰中公約也好一些約定俗成的規矩也罷,這些僅限於道德層面,實際上並沒有任何強制約束力。(利刃PR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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