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法外開恩!檢察官向您講述關於不起訴的法律知識
信檢君
你知道什麼是起訴嗎?
知道!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爲。刑事案件起訴主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信檢君
那你知道,什麼是“不起訴”嗎?
願聞其詳
近日,信豐縣人民檢察院召開不起訴案件公開宣告會,由被害人、偵查人員在場,對2起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進行公開宣告。
公開宣告會上,檢察官向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宣讀了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書,並告知相關法律權利。
檢察官宣讀不起訴決定書
“經依法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爲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本院認爲,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行爲,但犯罪情節輕微,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同時被害人負有一定過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兩起案件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及偵查人員均表示對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無異議。宣告結束後,檢察官還就相關法律規定釋法說理,並對被不起訴人進行法治教育。
哪些情況下
檢察機關會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說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檢察機關不起訴分爲三種情況,即: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酌定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
指檢察機關認爲犯罪嫌疑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具體情況包括: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爲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構成犯罪但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都會作出不起訴決定。
存疑不起訴
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不是所有的不起訴都代表檢察機關認定當事人無罪,若是因調查證據不足而不起訴,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訴的。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爲規範。
酌定不起訴
又稱“相對不起訴”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即使有犯罪情節,但是根據法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依法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也是可以根據具體的事實和證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檢察官法》,並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條規定:“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新時代,新徵程,檢察機關將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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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覈/管少忠
圖文/陳仁貴、劉全蔚
編輯/劉全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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