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後,基於以上論述,歐盟法院認爲指令內部體系完整,各國如果超出法定權利例外和限制而規定其他例外項減損作者著作權,則會損害歐盟著作權及相關權的協調以及法律的穩定性。除此之外,指令旨在對各種利益進行平衡,其中包括了歐盟人權憲章第十七條規定的含有著作權及相關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與第十一條規定的基於新聞和信息自由對受保護客體的使用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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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排他性權利,能夠控制作品的利用;新聞自由作爲一項基本權利,則可促進信息和知識的傳播。如何處理兩者之間的關係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本文作者結合近期歐盟法院的兩例判決,對新聞自由能否超出法律明文規定成爲一項著作權例外進行了探討,希望能爲相關法律問題的解決帶來啓示。#著作權#
著作權賦予了權利人對作品的排他性權利,同時爲了促進知識和信息的共享,規定了新聞報道和適當引用的權利例外與限制,以此平衡權利人和公衆的利益。
2001年歐盟頒佈的《關於協調信息社會中著作權和相關權若干方面的指令》(下稱指令)在第五條以窮盡式列舉的方式對著作權權利例外與限制作出了規定,但此種規定方式缺乏一定的靈活性。近期,德國法院在審理豐科傳媒(Funke Medien)案與明鏡在線(Spiegel Online)案時就權利例外,特別是新聞報道和適當引用的權利例外的具體適用問題向歐盟法院申請初步裁決。本文將就這兩個案例做詳細分析,以探討新聞自由與著作權保護的辯證關係。
新聞報道引發著作權爭議
豐科傳媒案和明鏡在線案都是有關新聞報道的案件。豐科傳媒案涉及到德國政府每週製作的軍事狀態報告(即國會簡報,Parliament briefings),國會簡報會被呈報給德國國會和國防部,同時德國政府會將國會簡報的概述(即公共簡報,Public briefings)向公衆公開。2012年9月27日,豐科傳媒未經許可從其他渠道獲取並在其網絡平臺上發佈了部分國會簡報的內容。原告德國聯邦政府認爲豐科傳媒未經許可獲取並傳播了其享有著作權的報告,侵犯了其合法權利,遂向德國科隆地區法院起訴。被告主張涉案報告屬於著作權權利例外的範疇,故其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德國科隆地區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求,被告不服,上訴至德國科隆高級地區法院,德國科隆高級地區法院維持了原判,最後案件上訴至德國最高法院。
另一起案件發生在2013年9月20日,明鏡在線在評論德國政客沃克·貝克政治觀點的文章中,通過超鏈接的方式引用了貝克的政論文章。貝克認爲雖然其曾經將這篇文章在自己的網站上公開過,但一直拒絕將這篇文章在其他媒體上發表,明鏡在線的行爲明顯侵犯了其對這篇文章的著作權,貝克遂向德國某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認爲即使被告是爲了時事評論,但被告未經許可完整地引用了其文章,仍然侵犯了其著作權。該地區法院以及上訴法院都支持了原告的訴求,同樣該案也上訴至德國最高法院。
這兩個案件主要涉及到指令第五條第3款(c)(d)項規定的有關新聞報道和適當引用的權利例外規則,其中,(c)項規定“報刊複製、向公衆傳播或提供有關當前經濟、政治或宗教方面的已發表的文章或廣播作品或其他同類性質的客體,條件是沒有明確的保留,且應指出來源,包括作者姓名;或與報道的時事有關,其使用程度以正當提供信息的目的爲限,並應指出來源,包括作者姓名”;(d)項規定“爲了批評或評論的目的而引用,條件是有關的作品或其他客體已經向公衆合法提供並應指出來源,包括作者姓名,除非結果表明指出來源是不可能的,其使用以引用的特定目的爲限,應符合公平慣例”。
德國最高法院在審理這兩個案件時發現,上述法條適用空間有限,歐盟對其解釋不夠明晰。因此,基於上述兩案的事實,德國最高法院將兩個案件同時向歐盟法院申請初步裁決。2019年7月歐盟法院對此作出判決,以爲這兩個案件存在同一個爭議焦點,即歐盟人權憲章規定的新聞和信息自由的基本權利是否能夠超出法律明文規定,成爲法定以外的一項著作權例外。除此之外,歐盟法院還在明鏡在線案中進一步對“適當引用”權力例外的具體使用進行了解釋。
新聞和信息自由的有限使用
對於兩個案件的共同爭議焦點,歐盟法院作出的回應類似,認爲歐盟人權憲章第十一條規定的新聞和信息自由不能成爲超出法定權利例外的其他理由。
首先,歐盟法院認爲指令規定包含了歐盟人權憲章第十一條規定新聞自由的保護的考量,且指令整體體系是完整的。根據指令引言,其立法目的在於協調各成員國在有關著作權和相關權利方面的法律,爲作者提供更高水平的保護,並保證國內市場的正常運轉。
除此之外,指令旨在對各種利益進行平衡,其中包括了歐盟人權憲章第十七條規定的含有著作權及相關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與第十一條規定的基於新聞和信息自由對受保護客體的使用的基本權利。同時指令第五條第3款(c)(d)項就是具體保護使用作品的一方通過新聞自由這項基本權利對抗作者對作品享有的排他性權利的規定,該規定也明確了“其使用程度以正當提供信息的目的爲限”“爲批評或評論的目的而引用的”判斷標準,體現了保護人權憲章規定的新聞和信息自由的意圖。
指令還規定了第五條第5款以平衡權利人與公衆之間的利益,即要求例外和限制不得與作品或其他客體的正常使用相沖突、不能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指令允許各國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對例外和限制規定進行符合國內實際情況的細化。信息時代指令的說明備忘錄明確指出,考慮到經濟發展,指令中例外與限制規定並沒有作出細節適用上的規定。也就是說,指令允許各成員國根據國內具體情況進行細化,但是必須滿足以下四點要求:第一,各成員國在國內實施的過程中必須符合指令明文規定的條件,並且符合歐盟基本原則,特別需要考慮比例原則,即各成員國在實施過程中需要符合保護新聞自由的目的,且不能超過必要的程度;第二,指令序言1至9中明確了指令的立法目的在於爲作者提供更高水平的保護,並保證國內市場的正常運轉以及各國著作權保護的協調,各國在實施指令第五條第3款時自然不能違反指令的立法目的;第三,指令第五條第5款作了“三步檢驗法”的兜底規定,各國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應當符合此條規定;第四,各國實施該條的過程中應當保護在受歐盟法律秩序保護的各項基本權利之間的平衡。
最後,基於以上論述,歐盟法院認爲指令內部體系完整,各國如果超出法定權利例外和限制而規定其他例外項減損作者著作權,則會損害歐盟著作權及相關權的協調以及法律的穩定性。正如指令引言31所述,對某些行爲的例外和限制的現存差異會對著作權和相關權利的內部市場運行產生直接的不利影響。除此之外,引言32也要求各成員國應當就這些例外和限制的使用達成一致。如果各國都允許自由地超出明文規定的例外和限制而使用,則這種法律一致性就不能得到保證。
基於以上考慮,歐盟法院認爲即使是基於新聞和信息自由的基本權利的考量,也不允許各國超越指令第五條第2、3款的規定減損作者享有的排他性權利。
對“適當引用”例外的具體適用
除上述兩個案件共同討論的問題之外,法院還在明鏡在線案中進一步討論了指令第五條第3款(d)項有關“適當引用”的具體適用。對於該條的適用,德國最高法院在明鏡在線案中提出兩個問題:第一,以超鏈接引用完整的文章是否符合法條中“引用”的要求;第二,“已經向公衆合法提供”應當如何理解。
對於第一個問題,歐盟法院認爲指令並沒有明確“引用”的具體內涵,因此該概念應當結合日常用語的含義和立法背景進行理解。“引用”是指,爲了進行說明、表明一種觀點或者進行信息比對而使用他人內容的行爲。第五條第3款(d)規定和“引用”的概念都沒有要求引用作品必須與時事評論部分不可分離,因此使用者可通過超鏈接的方式引用他人作品。超鏈接是互聯網常見的引用方式,通過超鏈接引用信息對於在互聯網環境中表達觀點和進行信息交換十分重要。這種理解與保護市場秩序正常運轉的立法目的相一致,也沒有違背指令進行新聞自由和著作權利益平衡的立法目的。另外,只要使用人的觀點表達與引用的內容之間建立起直接、緊密的聯繫,如指令第五條第3款(d)項中所說,使用人對受保護內容的使用是以進行評論或分析爲目的,則對作品引用內容的多少並不重要。
對於第二個問題,指令規定,只有當作品或其他客體已經向公衆合法提供時,權利例外和限制才能適用。歐盟法院認爲重點在於“合法”的方式,只有提供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才屬於“已經向公衆合法提供”。基於此,歐盟法院指出如果作品或者其部分已經通過權利人合法授權或者法定許可的方式向公衆公開,則此種情況屬於“已經向公衆合法提供”。(華東政法大學 阮開欣 趙宇琦)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原標題:歐盟法院解決著作權與新聞自由衝突的實踐
責任編輯:崔靜思 編輯:高雲翔 曹雅暉 王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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