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小夥伴有沒有遇到下面這種情況:

宣恩縣法院審結一起千萬標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宣恩縣法院審結一起千萬標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我要借一筆錢,能不能給我做個擔保,我保證只是走流程,一定會還錢,保證不會連累到你。真的,我用人格保證!!!

......(省略N次心理鬥爭)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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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擔保人都是出於一種幫助朋友的心理,才答應了給親戚朋友做擔保人。但殊不知,替人擔保也負有法律責任,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應盡的還款義務,擔保人就要承擔還款的責任。而某些大額借貸者選擇擔保公司爲其做擔保向銀行借款,擔保公司也同樣面臨連帶風險。

宣恩縣法院審結一起千萬標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件還原

2017年4月15日,高某、曾某某分別出具《股東連帶責任還款承諾書》,承諾以個人財產對某花木公司2017年4月12日向宣恩某銀行申請續貸1000萬元的貸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017年7月10日,宣恩某銀行與某花木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給某花木公司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貸款期限至2018年7月10日,年利率9%,逾期在約定利率基礎上加收50%罰息。同日,恩施某擔保公司與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約定恩施某擔保公司對某花木公司當日與銀行簽訂的主合同約定事項,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17年8月16日,宣恩某銀行給某花木公司轉賬發放貸款1000萬元,某花木公司簽署借據借款後,付息至2018年4月4日,逾期借款本息未償還,宣恩某銀行起訴至宣恩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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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宣恩某銀行與被告某花木公司自願簽訂借款合同,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成立並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被告逾期未償還借款,違反了合同約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要求其償還借款並按約定支付期內及逾期利息的理由成立。被告恩施某擔保公司、高某,曾某某等,自願爲被告某花木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均應承擔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某花木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原告宣恩某銀行償還借款1000萬元,付期內利息291萬元,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13.5%支付借款利息至本息還清日止;被告恩施某擔保公司、高某,曾某某對前項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擔保需謹慎!

現實生活中,許多人並不知道擔保的法律意義及可能會承擔的法律後果,就盲目爲他人提供擔保,建議大家在爲別人提供擔保時,應當事先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明確擔保方式並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經濟狀況,謹慎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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