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10家门店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30家门店至少配备5名执业药师,每增加15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根据《指导原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30(10)家基数门店应至少配备5(3)名执业药师,每增加15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

申办连锁药店,至少30家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10家门店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30家门店至少配备5名执业药师,每增加15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云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来了。

4月8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促进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提出促进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9项措施,同时公布了《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验收标准》)和《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申办连锁企业,至少30家门店

根据《验收标准》,连锁药店验收需在门店数量、门店人员配置、门店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

其中在门店数量上,要求具有30家(含)以上门店。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连锁门店数量少于30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限于2022年6月30日前所属连锁门店数量达到30家(含)上,否则将依法注销。

同时连锁门店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 门店应为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非法人分支机构或与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 门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或者主管药师(非临床医疗)以上资格职称。其中在州(市)主城区以外的门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师(非临床医疗)、从业药师以上资格职称;县(区)主城区以外的门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士(非临床医疗)、药师协理以上资格职称。

门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主管药师(非临床医疗)以上资格职称。其中州(市)主城区以外门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师(非临床医疗)、从业药师以上资格职称人员;县(区)主城区以外门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士(非临床医疗)、药师协理以上资格职称人员,指导合理用药。

门店负责人和门店质量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且经过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另外,《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对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门店的经营面积也有要求。

根据《验收标准》第十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办公)场所和辅助用房。营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各部门应有相对独立办公区域。

同时,总部可不设置药品仓库,将药品委托给省内具备代储代配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也可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50家门店(含)以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仓库建筑面积不低于750平方米。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及冷藏运输设备。

根据《验收标准》第十一条,门店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州(市)(含)以上主城区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县(区)主城区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乡镇集镇的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乡镇集镇所在地以外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30家门店至少5名执业药师

《征求意见稿》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推行电子处方和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

根据《指导原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30(10)家基数门店应至少配备5(3)名执业药师,每增加15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

连锁总部负责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的在岗执业药师应满足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需要,不得少于2人。支持和鼓励执业药师到门店开展药事服务活动。企业远程审方中心执业药师在审方繁忙的情况下,可依托信息技术,横向调用分散在各门店现场执业的执业药师开展药事服务活动。

各连锁门店应至少配备1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方复核。其中州(市)主城区以外门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师(非临床医疗)、从业药师以上资格职称人员;县(区)主城区以外门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士(非临床医疗)、药师协理以上资格职称人员,指导合理用药。经营中药饮片的门店还需配备1名中药师。

鼓励搭建电子处方流转信息平台

根据《征求意见稿》,云南促进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措施包括:

● 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创新模式。

● 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支持建立以中药材加工及现代化物流配送为主产业园区的建设,鼓励中药材、中药饮片采取“互联网+中药”以实现减少中间环节,形成交易简单、沟通快捷、价格公开的销售模式。

● 鼓励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简称药品现代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模式,促进规范化、规模化,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

● 鼓励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整合仓储运输资源,支持跨区域配送。促进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规模化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行业集中度。

● 鼓励省内开展代储代配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在省内异地设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配送中心,确保药品在配送途中的质量安全,配送中心不得储存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 鼓励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异地设立仓库,开展多仓协同配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药品批发企业可在统一质量控制、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的条件下,多仓协同存储配送药品。

● 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 鼓励药品首营资料电子化管理。

● 提升企业质量安全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及,要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医药电商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推行电子处方和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鼓励搭建联通医院、医生、云药房等电子处方流转信息平台,方便患者自主选择平台内合作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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