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神病人犯罪,家屬或監護人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發佈的警情通報,11月5日13時30分,犯罪嫌疑人馮某華與被害人羅某在小區電梯廳附近遭遇,後嫌疑人追趕被害人至道路邊進行毆打。

日前,湖南長沙某小區一名9歲男童遭一陌生男子毆打後身亡。9日上午,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發佈警情通報稱,目前,犯罪嫌疑人馮某華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據馮某華父母反映,馮某華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在醫院治療。

打死9歲男童的嫌犯有精神病史,是否就有免死金牌?

警情通報: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曾患精神分裂症

據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發佈的警情通報,11月5日13時30分,犯罪嫌疑人馮某華與被害人羅某在小區電梯廳附近遭遇,後嫌疑人追趕被害人至道路邊進行毆打。當日下午,被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馮某華父母反映,馮某華2010年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在醫院治療。目前,馮某華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

打死9歲男童的嫌犯有精神病史,是否就有免死金牌?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承擔刑事責任引熱議

該案發生後,引發了輿論的持續關注。在警方發佈警情通報後,有關“精神病人犯罪該不該擔責”“精神病人犯罪,監護人是否該擔責”等話題也引發了網友熱議。律師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

有精神病史未必就有“免死金牌”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錶示,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須經過司法鑑定,確定其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分三種情況以區別對待:

作案時,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如果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精神病史未必就是免死金牌,而是根據具體情況,根據罪行相適應原則處罰。”丁金坤說。

打死9歲男童的嫌犯有精神病史,是否就有免死金牌?

△犯罪嫌疑人

若被鑑定爲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也不會一放了之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夥人鄧學平律師表示,不具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暴力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世界各國的通行規定。但這並不意味着對這些精神病人一放了之,任由其暴力傷人、危害社會。

鄧學平認爲,在長沙男童遇害案中,如果馮某華被鑑定爲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那麼就可以對其啓動強制醫療程序,確保沒有人身危險性後才能使其迴歸社會。

此案中,家屬或監護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

精神病人犯罪,家屬或監護人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海申浩(南京)律師事務所陳烈律師表示,此案中,家屬或監護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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