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綁架杭州5歲男童勒索200萬元案一審開庭,被判12年)

4月30日,杭州臨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王某某綁架5歲男童案,並當庭一審宣判,以綁架罪一審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5萬元。澎湃新聞從臨安法院獲悉,當天的庭審現場,除王某某和胡某某家屬外,法庭還邀請了數十名少年兒童旁聽。

起訴書指控:2018年10月13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臨安區錦北街道萬馬橋北側橋頭公園附近遇到正在玩耍的被害人胡某某(男,5週歲),以帶胡某某去看釣魚爲名,將其帶離監護人看管。之後,又以買零食爲藉口,駕車帶其駛離現場。開車途中,王某某通過手機聯繫胡某某奶奶,勒索錢財200萬元。其間,王某某爲防止胡某某逃跑、呼救,用繩帶捆綁其手腳,以膠帶封堵其嘴巴,且在胡某某背上打了2拳。至次日凌晨5時許,杭州市公安局臨安分局民警在城區錦北街道苕溪時代生活廣場西面停車場,將正在車內休息的王某某抓獲,繳獲繩帶、膠帶、手機等作案工具,胡某某被安全解救。

對於綁架動機,王某某交代稱,他從事水電工作20餘年,2006年開始自己接工程,剛開始運氣不錯,生意巔峯時期手下有七八十名工人。2014年開始,水電工程生意越來越難做,工程款下不來,他從銀行、親戚朋友那裏借來錢墊資,可手下10餘名工人的工資依然無法結賬,到綁架案發生前王某某已欠下30餘萬元。在案發前近一個月,他因害怕回家後被親友、銀行和工人等催債,平時就睡在車上,實在不堪重負才想到做綁架小孩的事情。

王某某的辯護人稱,王某某並非蓄意綁架,而是臨時起意。綁住男童手腳是因爲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男童有拉車門的動作,怕途中男童擅自拉車門有危險。而此後,王某某曾多次想送孩子回家,但因不知道孩子家庭住址未果。

公訴人稱,王某某在綁架過程中,在男童哭鬧時有毆打男童背部的行爲,造成孩子後背有淤青。此外,王某某有孩子家屬的聯繫方法,曾有多次可以送孩子回家的機會,因此並不符合從輕處罰情節。在該案中,孩子在沒有告知家人情況下就離開、在陌生人說買東西給他喫就跟着上車,這些希望廣大家長和孩子能引以爲戒、多加教育。


李琮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李琮_B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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