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民小洪把車停在停車場內,還交了5元錢停車費,可他居然被交警蜀黍貼了罰單,罰款200元!到底怎麼回事?

1

車停進停車場,卻被開罰單

今年1月,小洪駕駛車輛進入廈門市某大廈停車場。進入停車場後,他將車停靠於停車場內的人行道上。

交警部門工作人員巡查發現後,開具交通違法告知單,並將告知單放置於該車的前擋風玻璃上。

▲網絡圖片

結果,小洪被處以200元罰款。

小洪不服該決定書,當天就申請了行政複議,複議機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

但小洪仍不服,遂向集美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前述處罰決定以及複議決定。

2

爭議:在停車場人行道停車算違停嗎?

在停車場的人行道上停車,究竟是不是違停呢?

小洪

原告

我的車停在該大廈停車場,駛離時還交了5元停車費

只要看到有停車場所標識及出入有相應管理措施的地方,都可以停車;如果繳交部門認爲該地點不能停車,應該聯合其他政府部門拆除此停車場的相應管理設施,並且設置相應的禁停標識。

但交警蜀黍卻是另外一種說法:

原告小洪駕駛的車輛在人行道上實施了在禁止停車的道路上停車的違法行爲。

《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中明確指出,機動車停放者應當在劃定的車位內按照標示停放車輛,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車輛。

3

判決:繳費停車不改違法性質

近日,廈門集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而法院是這麼說的:

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機動車,但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所施劃停車泊位上停車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所駕駛車輛確已進入案涉大廈停車場範圍之內,但小洪車輛所停放的位置並未在該停車場所施劃的停車位內,亦不在政府所施劃的停車泊位上。被告交警部門對小洪在人行道停車的違法停車行爲進行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交警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依法判決駁回小洪的訴訟請求。原告小洪沒有提起上訴。

就算在停車場,

但把車停在人行道上,

就可能堵住其他車輛,影響他人通行!

支持法院判決的點贊!

來源丨杭州交通918

值班總編丨陸冰梅

值班主任丨唐海波

值班編輯丨韋   娜

值班校對丨麥雪莉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早報君推送

猜你還會看:

•又有人因喝酒死亡!家屬向同飲者索賠147萬,法院判賠14萬

•廣西這9個縣市大有前途,將被建設成“特色高鐵城鎮”!

•死刑!柳州“8·20”重大案件一審宣判!他原計劃殺10個人

•這款便宜的網紅護膚品背後,竟是傳銷!廣西已有不少人上當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