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棚户区?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中提到,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确认。包括房屋建筑本身、周边配套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认定,不能简单的进行确认。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也是有相应的限制的。即前述的相关项目不能冠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

二、 棚户区改造怎么进行?

1、 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 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棚户区改造应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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