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的赵先生家里的房子要被拆迁,征收公告在几年前就做出了,但是一直没有出安置补偿方案,现在房价飞涨,那么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还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吗?

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拆迁补偿的核心是给予被拆迁人公平补偿,这里说的公平补偿原则是指实质公平,底线是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但是在实际中部分拆迁人碍于种种因素在发布拆迁公告后迟迟未做出补偿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房价飞涨,实际征收时和公告做出时的房屋价可能天差地别,因此确定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还应当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

拆迁补偿按照几年前的评估报告结果来算,合理吗?

一、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以及考虑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换句话说,补偿决定也宜在征收公告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未在一年内作出补偿决定,是由谁引起的。如果补偿决定时点明显迟延且主要归责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与其职能部门自身原因的,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按照超过“应用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的,则可以不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三、《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补偿、后搬迁是指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款项已经交付、周转用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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