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侯潤芳)在昨日舉行的第二屆中國金融四十人伊春論壇上,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備受關注——此前,他在財政部內部研討會的演講被整理爲一篇《當前形勢下財政政策大有可爲》文章,引發了“央財之爭”。

徐忠昨天回應了“央財之爭”。他表示,中國的很多改革需要公開、透明的討論。只有在這樣的一種討論環境下,纔有利於國家制定正確的政策,有利於國家把改革往更深的層次上去推進。“因此,我認爲我們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個針對改革開放的更加公開、心平氣和的學術討論氛圍。”

徐忠昨天在論壇圍繞“金融開放”做了演講,他認爲,金融對外開放的風險不僅在於金融行業本身,而且與國內其它領域的改革密切相關。金融是實體經濟的鏡像,金融體系的風險很大程度也是實體經濟風險的具體反映。國內實體部門的扭曲(如預算軟約束、剛性兌付)會導致資金的大進大出,進一步放大金融對外開放風險。因此,在推進金融對外開放、深化金融改革的同時,必須大力推進國有企業、中央地方財稅體系等其他領域深層次改革,只有真正消除實體經濟扭曲,將實體經濟做強,才能真正化解金融改革開放進程中的風險。

以下是徐忠演講全文:

改革開放40年的經驗表明,越是開放的領域,競爭力越強;越是不開放的領域,越容易落後,越容易積累風險。黨的十九大報告、習總書記博鰲論壇的講話和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都對金融擴大開放提出了明確要求。當然,目前國內對於如何促進金融開放仍然有着不同的看法,我對金融開放有以下幾點認識。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這一轉型是在經濟金融全球化、開放程度不斷擴大的背景下發生的。國際競爭本質上是制度的競爭,由於資本和勞動力的流動性大幅提高,體制機制更完善的國家可以更好地吸引資本和人才,實現生產要素的集聚,把握競爭優勢。目前,世界各國都在推動貨幣政策正常化和經濟結構改革。實際上,誰改革的步子走得更快、更堅定、更紮實,制度就更有競爭力,誰就能在未來的國際競爭格局中脫穎而出。

簡單來說,實現高質量的經濟發展,我認爲主要看全要素生產率,看FDI和民間投資,而信心和穩定的預期格外關鍵。也就是說,我們要通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造出一個有信心和穩定預期的環境。金融對外開放的風險不僅在於金融行業本身,而且與國內其它領域的改革密切相關。金融是實體經濟的鏡像,金融體系的風險很大程度也是實體經濟風險的具體反映。國內實體部門的扭曲(如預算軟約束、剛性兌付)會導致資金的大進大出,進一步放大金融對外開放風險。因此,我們在推進金融對外開放、深化金融改革的同時,必須大力推進國有企業、中央地方財稅體系等其他領域深層次改革,只有真正消除實體經濟扭曲,將實體經濟做強,才能真正化解金融改革開放進程中的風險。

應當清楚的一點是,金融對外開放並不是以大門緊閉完全相對的門戶洞開,而是根據本國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逐步對外開放。有別於理論上的“角點解”,中國採取了資本項目有限開放、匯率有管理浮動和一定程度的自主貨幣政策的“中間解”安排,有效實現了金融穩定、市場發展和經濟增長等目標。實際上,匯率完全清潔浮動的“角點解”安排是金融對外開放的最終目標,而實現“角點解”的過程需要連續的“中間解”安排,兩者本質上是目標和手段的區別。當然,在政策實踐中,也存在着“大爆炸”和“漸進式”兩種改革策略,顯然一個連續的漸進式的金融開放路徑更符合中國的實際。我認爲,餘永定老師的諸多觀點實際上跟中國人民銀行的觀點是一致的。

金融對外開放和金融市場化改革也是一個逐步適應的過程,需要協調推進,而非等待全部條件都成熟再推進改革。在我國金融改革和對外開放過程中,特別是在麥金農(Mckinnon)學說的影響下,一直存在着“條件論”和“次序論”。應當說,這些理論和學說在邏輯上都是沒有問題,但在政策實踐中,情況往往與理論存在很大的差異。事實上,如果等待所有條件都具備再推進改革,那麼這樣可能永遠無法等到條件成熟再改革的時刻。特別是,每個國家都存在自身的特殊性,即使理論上具備所有的條件,即使改革的次序符合理論的要求,也可能由於一國其他特殊原因而導致改革失敗。況且有時候改革是倒逼出來的。因而,從政策實踐的角度講,只能根據一國經濟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抓住一切有利的時機,協調推進各項改革。這與金融對外開放目標與手段的區別類似,實際上是改革的戰略與戰術的區別。人民幣國際化併成功納入SDR貨幣籃子,就是這方面非常鮮活的例證。

推進金融對外開放,有很多技術層面的工作需要去做。實際上,我國金融市場在法律、制度、規則和監管等方面均有待進一步完善,不斷提高與國際接軌程度。可以通過幾個例子來說明。

第一,法律方面,金融市場業務的安全高效運行離不開穩健、清晰、透明、可執行的法律基礎,否則可能使金融市場參與者面臨潛在的法律不確定性,影響業務開展,甚至造成風險。在我國,不僅《人民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法律中缺少證券法定登記、中央對手方、擔保品快速處置、破產履約優先等規定,《企業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中部分條款規定也沒有體現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可能與結算最終性、終止淨額、保證金的隔離與快速處理等金融市場的核心法律相沖突。也就是說,我國現行的很多法律規定自身便存在矛盾。例如當有清算參與者破產時,《破產法》第四十條和第十八條規定會造成終止淨額的不確定性,不僅影響中央對手清算機制的法律基礎,也使我國金融業務機構無法在巴塞爾協議下取得資本緩釋。

第二,在會計和審計制度方面,我國還有待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例如,按照現行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所披露的財務報告,必須要按照中國會計準則或者財政部認可等效的準則編制,在審計方面也應由具有中國證券期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如果用境外的事務所就不行,這實際上加大了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債券的發行成本。

第三,子市場建設方面,我國金融市場上外匯和衍生產品不豐富,制約了市場開放的進程。我國各金融子市場發展程度差距較大,開放進程不一致,使得境外機構開展實際投資面臨不少技術障礙。例如,境外機構投資固定收益產品時,往往是將固定收益、商品、貨幣產品作爲一個整體制定交易策略,但是國內卻是對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開放程度安排,導致境外投資者無法有效地利用衍生品和外匯工具制定投資策略。因此,有些市場雖然看起來已經開放了,但外資仍然沒有辦法利用通常的策略進行投資。

第四,稅收方面,我國亟待建立透明、可預期的制度環境。例如,境外投資者到我國銀行間市場進行投資,按照現行的制度,一些稅費是暫時不需要繳納的。但很多境外機構表示,主管部門無需暫時免受這些稅費,或者永久免收,或者給出明確的稅收標準,這樣就可以根據自身的投資策略,確定具體的投資產品。暫時免稅會給外資造成一個很大的不確定性。

此外,我國金融市場上實行的市場參與者准入備案,一級託管、集中交易模式,也與國際市場實行的合格投資者制度,多級託管、分散交易的市場結構有很大的差別,導致在投資方面面臨不少技術性障礙。總而言之,無論是金融機構改革還是金融市場開放,很多細節工作都需要紮紮實實地去推進。

最後,需要澄清一件事,近期我在財政部內部論壇上的發言(記者注:該演講被整理爲文章《當前形勢下財政政策大有可爲》),僅代表我個人觀點,不代表所在單位意見。近一段時間以來,該發言被許多媒體炒作,尤其是一些自媒體出於吸引眼球的目的對發言進行了諸多解讀。而我剛剛在《經濟研究》上發表的一篇文章(記者注:該文章爲《新時代背景下現代金融體系與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實際上今年2月份就寫好了,只不過等到7月份才刊登出來。因此,並不是我先在財政部論壇講了那段話,後發表了《經濟研究》上的文章。因此,我認爲非常有必要進行上述澄清,不要從“陰謀論”的角度做過多解讀。我近期參加的很多討論,還是本着非常包容的心態的。我希望上述討論更多地停留在學術層面,不要被一些媒體引向錯誤的方向。

實際上,中國的很多改革是需要一個公開、透明的討論的。只有這樣一種討論環境,纔有利於國家制定正確的政策,纔有利於國家把改革往更深的層次上去推進。參加完財政部內部研討會之後,我的演講稿被髮表在網上,我原以爲媒體會沿着“怎樣完善中國的國家治理和預算體制”這個方向進行深入討論,卻不想被輿論引向事與願違的方向。因此,我認爲我們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個針對改革開放的更加公開、心平氣和的學術討論氛圍。

作者:侯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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