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傳出消息,經太原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初審後的《太原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草案)》,經修改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1月30日前,有意見、建議可參與提出。

其中,涉及大家切身利益的就是禁止下列車輛上道路行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燃油車輛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拼裝、加裝、改裝的帶有動力裝置的二輪、三輪車;帶有動力裝置直立駕駛的單輪、二輪平衡車。

關於電動車的內容還有:

● 機動車和按照規定應當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以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取得車輛號牌、行駛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七十五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一)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冰雹、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開啓照明燈光的;

(二)非機動車安裝棚架裝置的;

(三)改動或拆除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的;

(四)非機動車進入城市快速路的;

(五)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交由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的;

(六)臨時停車未緊靠道路右側並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右轉向燈的;

(七)跨越、倚坐、搬移、踩踏道路交通隔離設施的;

(八)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未隨身攜帶殘疾人證的;

(九)在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未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

(十)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載人或者駕駛其他非機動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載人的;

(十一)未按規定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駛的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駛的;

(十二)駕駛時使用手持電話或者牽引動物的。

11月30日前,有意見建議可通過以下方式參與提出:太原南內環街158號 郵編030083 郵箱:tyrdfzw@126. com

騎電動車的人都知道,5月1日起,《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正式實施。騎行電動自行車需滿足: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上牌照,駕駛人應當年滿16週歲等諸多條件。

啥樣的電動自行車能上牌呢?

●車輛要求

1、必須有腳踏騎行功能;

2、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米;

3、車體寬度不大於0.45米(不含車把和腳蹬);

4、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公斤。

5、電機功率不大於400瓦。

超標的電動自行車怎麼辦?難道沒有過渡期?直接淘汰嗎?

這次頒佈的《太原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草案)》裏沒有明確提出。

不過,有些地方給出瞭解決方法:

浙江省出臺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辦法

近日,浙江省出臺了《關於做好國家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實施前過渡期內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文件。

浙江省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公告管理制度,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允許在本省生產、銷售、註冊登記和上道路行駛。在2018年11月1日前已購買的未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動車),消費者可於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憑有效身份證件、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證,向住所地公安機關申請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車輛(包括已經公安機關防盜備案登記的車輛)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禁止未經註冊登記或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

天津電動自行車免費登記上牌

爲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防範和打擊盜竊電動自行車違法犯罪活動,天津市公安機關在2018年5月9日全面啓動二輪電動自行車免費登記上牌工作。登記上牌的車型不包括三輪電動自行車及二輪燃油助力車。對於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 17761-2018)相關技術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統一安裝電動自行車臨時牌照,三年以內可上路行駛,期滿後禁止上路行駛。

鄭州:免費爲電動自行車安裝防盜車牌

鄭州市公安局牽頭,市委監察委、宣傳部、發改委、工信委以及市財政局、質監局、工商局、數字辦、法制辦等多部門共同參與、統籌推進,建設電動自行車綜合智能管理平臺,免費爲市民所屬電動自行車安裝防盜號牌和電子標籤。防盜車牌分爲正式和臨時通行兩種。

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已購使用電動自行車,統一安裝正式防盜車牌(綠底白字);不符合國家標準,但於2018年12月31日之前購買使用的電動自行車,統一安裝臨時通行防盜車牌。並且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非機動車通行規定予以管理,臨時通行防盜車牌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北京:不符合電動自行車有3年過渡期

2018年11月1日起,北京制定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如果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

不在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能否登記上牌?

根據《北京市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登記和通行管理辦法》,對不在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臨時標識,並對發放臨時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置了3年過渡期,消化存量。過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開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

在過渡期內,這些車暫視爲電動自行車管理,登記併發放臨時標識後,可正常上路行駛。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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