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林某勇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达9928万余元,该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强非法所得计人民币三百五十八万元和被告人林某勇非法所得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林某勇违反国家税款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达9928万余元,并已认证抵扣达9448万余元,属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强、林某勇之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发票违法犯罪不仅危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

造成税收和财政收入流失

而且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等

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

⚠️

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2019年11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巨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本案是2017年以来台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中公安机关侦破的系列案件之一。

被告人徐某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达3亿余元,该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某勇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达9928万余元,该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强非法所得计人民币三百五十八万元和被告人林某勇非法所得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强控制上海衍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云公司)、上海徽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岚公司)、上海晨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侈公司)等三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林某勇和陈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伙同金某某(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赚取开票费。

衍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995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15975万余元,已认证抵扣12191万余元;徽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8712万余元,税额9983万余元,已认证抵扣7336万余元;晨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8080万余元,税额4080万余元;林某勇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8334万余元,税额9928万余元,已认证抵扣9448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徐某强、林某勇非法所得分别为358万余元、30万余元。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强违反国家税款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达3亿余元,并已认证抵扣的税款达1.9亿余元,属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林某勇违反国家税款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达9928万余元,并已认证抵扣达9448万余元,属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强、林某勇之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速递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坚决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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