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三板交易個稅爭議終結 137號文再掀原始股徵稅波瀾)

導讀:一位投資者則告訴記者:“我們通過電話向稅務機構進行了諮詢,稅務機關明確了要對原始股所得未申報的部分進行徵繳。另外之前沒有申報的需要繳納滯納金。”

本報記者 谷楓 北京報道

個人投資者二級市場交易是否要繳納個稅這一問題困擾了新三板市場許久,近日這一問題終於等到了相關部門正式的文件,12月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下文稱137號文。)

但一波剛平,另一波又起。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137號文對新三板市場個人股權轉讓進行了區分,即原始股和非原始股的區別,基於這一設置新三板市場原有的個人投資者二級市場個稅爭議得以解決,但針對原始股轉讓稅收的一系列問題也由此出現。

交易個稅風波停

137號文明確,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新三板二級市場資本利得稅徵收風波源自於稅務總局在2017年底開展的針對新三板股權交易個人所得稅的核查工作。與此同時,一些地方稅務機關向投資者下發補繳新三板二級市場資本利得稅的通知進一步加速了該問題的發酵。

在新三板市場運行數年後,對個人投資者二級市場資本利得徵稅讓很多市場參與者措手不及,也引發了巨大的爭議。

投資者和稅務機關的分歧很大程度上因爲個人買賣新三板股票資本利得稅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屬於稅收空白地帶,是否應該徵收雙方各執一詞。

今次137號文的發佈則從政策端正式終結了爭議,明確了個人在二級市場買賣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對差價收入免徵個稅。

灤海資本董事長高鳳勇在政策發佈的第一時間表示:“此次三部委將新三板個人投資者稅收政策明確,取消了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新三板股票的顧慮,對於新三板市場的活躍、對於新三板市場的發展都有正向作用。”

12日,東北證券研究總監付立春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表示:“我們認爲,新三板市場的定位裏,既有融資功能又有交易功能,這對差價收入免徵個稅是針對交易功能。目前做市指數持續低迷,其實對三板市場、新三板企業等產生了越來越多的不利影響,打擊了市場信心,所以此次明確,其實對新三板市場的提振作用是比較直接的,包括市場情緒和交易量。”

原始股徵繳爭議

137號在明確暫免徵收個人投資者二級市場交易個稅同時對交易進行了劃分,即交不交稅需要明確是原始股轉讓還是非原始股轉讓。

如果被認定是原始股,那麼個人投資者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一認定以及隨之而來的稅收徵繳則形成了近期新三板市場有關稅務問題新一輪的爭議。

根據137號文的規定:2019年9月1日之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按照現行股權轉讓所得有關規定執行,以股票受讓方爲扣繳義務人,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2019年9月1日(含)後,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以股票託管的證券機構爲扣繳義務人,由股票託管的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目前爭議在兩處,首先是在從現在開始到2019年9月1日這一過渡期以股票受讓方爲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高鳳勇指出:“在明年9月份之前,由買方作爲納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操作複雜,可行性差,使新三板成立以來一直到明年9月份的個人買方都有或有納稅風險,但是這個風險其自身又完全不可控,這一點也非常值得推敲。”

另一位北京地區的投資者告訴記者:“如果是大宗交易還能明確交易對手的身份從而明確繳稅義務,但二級市場的一些交易很難知曉對方是誰以及對方轉讓的究竟是不是原始股,這種情況下在過渡期內會打擊市場交易的積極性。”

不過這一問題僅出現在過渡期內,過渡期後由系統代爲扣繳便不會再有類似的問題。

第二個爭議則更加困擾目前新三板市場各方,即原始股繳稅是否要溯及既往,即此前未繳的稅是否要補繳。

一位北京地區新三板企業的老闆12日告訴記者:“之前並沒有明確這一納稅義務,有關部門現在明確了,如果要從幾年前開始補的話,加上滯納金我就賣車賣房去了。”

另一位投資者則告訴記者:“我們通過電話向稅務機構進行了諮詢,稅務機關明確了要對原始股所得未申報的部分進行徵繳。另外之前沒有申報的需要繳納滯納金。”

記者同多位市場人士討論後瞭解到,市場對於原始股部分納稅並無異議,因爲目前上市公司原始股的交易所得也適用20%個人所得稅,但問題在於是否應該追溯此前沒有明確納稅義務時的部分。

因此新三板市場各方也希望監管層能夠給出進一步的解答,前述新三板企業老闆也對記者表示:“至於是否追繳有關部門對138號文適用原始股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時間範圍應該做進一步的明確,政策針對原始股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應當從頒佈之日起適用,而非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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