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我们就要先了解,在古代,犯了什么罪才会被关进监狱,犯了什么罪才会被流放。

就拿清朝来说吧,根据《大清律例》,清代的刑罚主要分为五等。

第一等:笞邢,就是用小竹板打,视情节轻重,总共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打十下,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也就是说最重打五十小竹板。

第二等:杖刑,就是用大竹棒打,视情节轻重,总共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也就是说最重打一百大竹棒。

第三等:徒刑,也就是关押坐牢或剥夺身份贬为奴隶,这个关押和贬为奴隶,根据我看过的案例,一般就是三年以下,包括三年。在关押和贬为奴隶前,犯人还要另外领受杖刑。羁押或贬为奴隶一年的杖六十,一年半的杖七十,二年的杖八十,二年半的杖九十,三年的杖一百。清代常有给披甲人为奴的说法,就是那些被贬为努力的。也有给旗人做奴隶的。

第四等:流刑,也就是流放,流放是死刑以下最重的刑罚了,因为古代皇帝假装不忍多杀,所以就把犯人流放,给他们一条活命。流放一般分三个等级,流放前也要领受杖刑,流放二千里的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的杖一百,流放三干里的也是杖一百。因为杖一百是最重的杖刑了。清代发配宁古塔的比较多。

第五等:死刑,死刑一般分为两种,斩刑和绞刑,也就是砍头和吊死。而在执行的时候,还有斩立决和斩监侯以及绞立决和绞监候的分别。

从以上清代的五种基本刑罚可以看出来,只有第三种徒刑适用于把人关在监狱里,而且最多关三年。如果你犯的罪更重,就只能是流放和死刑了。

而且我们要注意一点,除了流放和死刑这两种外,其他的三种刑罚都可以减刑。至于减刑的原因呢,可能是表现良好,可能是配合调查,可能是贿赂了官吏,可能是官员同情,可能是情有可宥,或者运气好的,遇到天下大赦。

除了减刑,死刑以外,其他四种刑罚,都可以纳赎或收赎。什么是纳赎呢,就是花钱赎罪。什么是收赎呢,就是只针对老弱病残和妇女的交钱免罪。

关于花钱赎罪,可以举个例子。比如一个罪犯,本应该杖六十的,花三两银子,就可以免了。比如判了一年的,花七两五钱,就不用坐牢了。比如流放的,花二十两银子,就不用流放了。这些数字是《大清律例》记载的,不是我瞎编的。

至于县太爷们具体执行起来,是否严格依照《大清律例》就不好说了,有的贪官可能多要罪犯的钱,有的清官如果同情罪犯,可能少要或者不要罪犯的钱。

在我们了解了清代的五种刑罚以后,才知道,需要关押在监狱的罪犯,也只是所有罪犯里的一部分。而且除了死刑外,最重的罪就是流放。流放里面有一种特殊的,就是充军流放,简称军流。

有人问,古代为什么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是把人流放到千里之外?

因为犯的罪轻重不同啊。

有的罪犯,罪过很轻,只要打一顿就行了。有的罪犯犯的罪稍重,就需要关押起来。有的罪犯犯的罪还要重,关押起来已经不能定他的罪了,杀头呢,又太重了,只好流放几千里或者充军,让罪犯多受点折磨。至于那些罪无可逭的罪犯,只好杀了。

其实关于流放这项罪名,前面也提到过,犯了这个等级的罪过的犯人,其严重程度已经足够杀头了,但是皇帝为了表示仁慈,所以不忍心杀他们,于是想出一个把犯人流放了的替代刑罚,留他们一条活命。

《大清律例》里对于流刑的注解是,“不忍杀之,流之远方”。

另外,如果说什么监狱牢房不够,关不下这么多人,或者朝廷供应不了那么多吃白饭的什么的,也有那么一点道理。

我只能说,如果犯人多得朝廷连监狱都关不下的时候,已经离天下大乱或者战火不远了。因为,徒刑,也就是关监狱,只是第三级刑罚,犯了徒刑的罪犯也只是所有罪犯里的一部分而已。一部分罪犯就塞满了监狱,这不就是要天下大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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