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爲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爲默認同意的選項。

疫情期間,大小商家於是開啓了線上銷售模式。從蔬菜生鮮到電子產品,都可以通過電商平臺或商家微信購買到。

然而,這種模式在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些消費隱患。遇到刷好評、刪差評、大數據殺熟、賣假貨這些行爲,消費者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01 營業執照?微商也要辦理!

互聯網時代,大家都習慣使用手機進行網購,電商法施行後,通過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是提供服務的商家也應當依法辦理執照並納稅,大家網購的時候記得先確認一下商家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再剁手。

相關法條

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02 殺熟?我們拒絕!

網購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數據都成了商家眼中的“香饃饃”,精準營銷、“大數據殺熟"問題頻出,電商法明確規定,在給用戶推送信息的時候,要同時提供非針對性選項,保護您的知情權。

相關法條

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03 默認搭售?不允許!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搭售本不要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一件讓人非常討厭的事情,電商法施行後,不顯著提示、“默認勾選”搭售都成爲商家的禁區,如果碰上了,消費者可以進行申訴舉報。

相關法條

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爲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七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04 隨意毀約?當心違法!

利用“bug價格”吸引網購流量,隨後再用各種理由“砍單”,這成了很多平臺網店的套路。電商法施行後,只要消費者提交訂單成功,商家用“沒貨”或“價格標錯”等理由拒絕發貨已涉嫌違法。

相關法條

第四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並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用戶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

05 刷單炒信?違法!

“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2元紅包!”網購中,部分賣家在評論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誘導消費者好評,一方面購買“水軍”刷好評,這樣的舉動將被禁止。

相關法條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爲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八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爲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06 押金退還?不再難!

網上訂酒店、騎共享單車等,往往需要消費者先交納部分押金,但隨着電子商務發展,押金退還問題逐漸凸顯出來。電商法明確規定押金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同時不得設置退還障礙,符合退還條件的,應當及時退還消費者。

相關法條

第二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七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07 物流代收?你得經過我同意!

你是否有過快遞小哥未經同意就把快遞扔門口的經歷?此次,電商法明確規定,快遞物流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如果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相關法條

第二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爲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範和時限。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提醒

大家網購如遇以上情況:

1.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主動與賣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可通過電商平臺投訴維權,或請求當地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如不能解決,消費者可進一步向商家所在地、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4.無法解決的,可仲裁或訴訟解決。本案消費者及時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並和解解決就是一種較好的處理方式。

來源:市場監管半月沙龍、貴州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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