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郵件、微信和QQ

就能敲定一宗買賣。

然而萬一碰上糾紛,

這些電子記錄能擺上法庭成爲證據麼?

7月15日下午,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程》中對互聯網電子證據舉證、認證標準進行了細緻的規定。

南沙法院副院長李勝表示,目前民商事訴訟程序中互聯網電子證據收集、鑑證方面的法律規定零散且不成體系。此次出臺《規程》便是旨在破解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難問題。

昨日上午,南沙區法院公開審理了

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

這也是南沙區法院在推進

互聯網電子數據取證認證

的典型案件之一。

公司請她當總監卻變卦

她當庭亮微信聊天記錄

本案被告某股權投資管理(廣州)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急需招聘有基金業置業資格的風控管理崗位人員。

被告在招聘網站找到原告李女士(化名)的簡歷,並通過招聘網向原告發送面試邀請,面談溝通後,確定將原告聘任爲風控總監一職,試用期工資爲每月2.5萬元,轉正工資根據原告試用期表現,在2.8萬~3萬元之間,入職時間暫定6月20日。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同日,被告邀請原告加入公司工作微信羣,並向全體員工介紹原告,表示歡迎其加入。原告與被告員工在微信羣中就入職事宜、公司規章制度等進行了溝通。

5月21日,在按照被告要求辦理完離職手續和個人社保證明等後,原告告知公司可以在6月11日入職。但是在6月10日晚,被告法定代表人盧某卻發微信給原告,告知“風控總監”的職位已經有人選了,原告不需要來上班了,並於次日將原告從被告員工微信羣移除。

而被告認爲,原告5月31日從原公司離職的原因是覺得項目不好,入職通知是由被告公司員工個人發送,並不能代表被告公司。被告還否認原告6月份已經在公司入職,稱未與原告建立勞動或勞務關係。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

涉微信證據佔了65%

南沙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數據顯示,2016年以來涉及互聯網電子證據案件的數量和比例都有較大增長。2017年該類案件數量相比2016年增長了130%,2018年上半年較2017年同期增長50%。案件數量佔比也由2016年的5.44%,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15.68%。

其中,合同糾紛中有21%的案件顯示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條款通過互聯網商定,甚至部分案件出現微信聊天記錄成爲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唯一證據。

此外,電子證據類型也更加多樣,從一開始的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爲主,變爲現在的以聊天記錄等的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爲主。

據南沙法院統計,在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涉微信證據,佔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數量的65%,其次是電子郵件和短信,分別佔14%,支付寶和QQ共佔約7%。在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類糾紛中也出現了電子合同這一新的證據類型。

難點:信息發送方主體是誰?

聊天記錄是否被篡改?

南沙法院商事審判庭庭長孫皓介紹,當前涉及互聯網電子證據案件普遍存在主體確認難、證據甄別難、內容認定難等問題。

“以微信爲例,由於微信並非都通過手機號碼實名綁定,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難以判定。”孫皓說,“很多當事人在交易時,交流內容隨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很難甄別哪些屬有效證據。”

此外,在內容認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記錄易通過技術手段僞造或刪改,對其是否具有真實性也較難認定。《規程》將其範圍限定爲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

微信聊天記錄可作證,

但這些操作非常關鍵!

對於微信中的聊天記錄,《規程》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幾個方面:

一是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二是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藉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由於微信並未強制進行實名認證,但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及聊天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內容,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經驗,綜合相關信息,適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進行分析認定。

而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問題,則可以通過雙方各自所持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分析是否存在刪除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當事人取證時除了演示登錄微信賬戶、證明身份的真實性的同時,還要提供雙方的微信聊天信息。不過,孫皓同時指出,僅有聊天截圖無法作爲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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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州日報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侯翔宇、魏麗娜 通訊員夏江麗

編輯:廣州日報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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