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故意高空拋物情形嚴重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剛剛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意見》強調,要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二者在責任人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責方面也要予以區分。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央廣記者孫瑩)

最高法:故意高空拋物情形嚴重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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