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熱的七月,又是一年畢業季,又有一大批高校畢業生踏上社會,開始新的人生旅程。但隨着高校畢業生黨員數量的不斷增加和新形勢下就業壓力的衝擊,高校畢業生黨員組織關係接轉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亟需規範。

一是高校畢業生黨性意識薄弱,思想認識不清晰。部分高校畢業生年紀輕、黨齡短,黨性意識較爲薄弱,對組織關係概念不清,將其混同爲戶口,認爲應該跟戶籍地掛鉤,轉到家裏是理所應當。有的黨員畢業後忙於找工作,組織關係一般委託父母或他人接轉,至於應該轉到哪、是否接轉到位等,自己卻不聞不問,難免成爲“失聯”黨員、“口袋”黨員。有的黨員工作流動性強,疲於頻繁接轉組織關係,想“一勞永逸”,把組織關係直接轉到戶籍所在地,然而確不能保證每個月按時繳納黨費、回家參加黨組織生活。

二是高校與街道、鄉鎮黨組織對文件解讀不一致。中組部《關於做好高校畢業生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字〔2015〕33號)規定,工作單位尚未建立黨組織的,可將組織關係轉移到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對沒有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黨員,可將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就讀高校黨組織,也可轉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在具體操作中,部分高校 “硬性”的要求這兩類畢業生黨員的組織關係必須轉到本人的戶籍地,高校認爲,“本人居住地”即是戶籍地。然而,在縣(市、區)的街道、鄉鎮認爲,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本人居住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分,“本人居住地”不等於“戶籍所在地”,不能一味將組織關係“打回原籍”,尤其涉及到預備黨員,如果組織關係跟本人不在一起,不僅黨組織對其預備期的考察、管理難以實施,本人正常轉正也會受到影響。

三是個別高校對新規定新要求的貫徹執行不嚴格。中組部就規範高校畢業生黨員組織關係接轉,分別於2004年、2015年做出明確規定,內容變化較大。2015年的新規要求,對出國留學或出境學習的畢業生黨員,其組織關係必須保留在原就讀高校黨組織;同時也刪除了可將組織關係轉到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的要求。然而,個別高校對2015年文件的新規定、新要求不瞭解,仍然按照2004年的規定執行,給高校畢業生黨員帶來一定的誤解。此外,個別高校還存在“圖省事”的心態,擔心將組織關係保留在學校,出現管理不便、容易失聯等問題,便將畢業生黨員組織關係“一刀切”,全部打回原籍,對2015年的新規定不予理睬,不嚴格貫徹落實執行。(李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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