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由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我省首例非法捕撈湟魚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刑事部分當庭宣判:被告人王雪青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5個月。民事部分當庭調解:被告王雪青通過直播當庭向社會賠禮道歉,並承擔修復青海湖生態環境在青海湖放流裸鯉23750尾魚苗的費用11875元。

庭審現場

據悉, 6月29日23時許,青海湖自然保護區水上公安局布哈河派出所、湖東派出所聯合海北藏族自治州漁政執法大隊、支隊執法人員在青海湖哈爾蓋爛泥灣羊頭俄堡附近執法時,發現王雪青非法捕撈青海湖湟魚,當場收繳湟魚237.5公斤。王雪青非法捕撈行爲,不僅造成青海湖瀕危野生漁業資源的損失,而且嚴重破壞了青海湖野生生態環境。經有關專家評審認爲,修復青海湖生態環境的主要措施爲人工增殖放流,青海湖裸鯉救護中心放流的青海湖裸鯉每公斤爲100尾,每尾魚苗投入資金合人民幣0.5元。城西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經過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和民事公益訴訟請求。

當天,省檢察院組織全省各級檢察機關從事公益訴訟職能的檢察官進行了觀摩。庭審後,參加觀摩的檢察官們現場進行了點評,找問題談想法提意見達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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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法制報

編輯: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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