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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今天和你们分享一个劳动纠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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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是否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因为公司员工本身的失职,导致该员工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员工离职时,该公司是否还应遵循法律规定支付“二倍工资”?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系列的三宗案件。

案例

小美、小芳、小琴是珠海某公司的员工,其中小琴是该公司的行政人员,负责公司与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管材料相关工作。2017年底,三人因工资待遇、业务提成等问题与该公司产生矛盾并离职。随后,三人表示,该公司没有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该公司则认为,离职前小琴是该公司的行政人员,主要负责管理公司各类印章、各类合同、档案资料等,员工劳动合同也一并由小琴保管。2017年12月31日,小琴由于工资分成问题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并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一并带走,导致该公司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也无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公司主张,在小美、小芳入职一个月内就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行政主管小琴保管,小琴与该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私自拿走小美、小芳劳动合同导致该公司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就上述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珠海市中院对此该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小琴作为该公司的行政专员,其职责范围包括了管理员工档案、工资表、考勤表等行政材料,因此小琴理应比一般的员工更加知晓员工入职时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即应尽到比一般员工更高的注意义务,或者说小琴本人未依法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属于行政专员失职的苛责范围。其本身在主观上也存在着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因失职等原因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小琴不能因其失职而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小芳、小美分别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同时,该公司无需支付行政人员小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艾欣欣法官

Q1

没签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为何要支付“二倍工资”?

A1

市中院艾欣欣法官表示,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劳动合同的订立应是双方一致同意的结果。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为了逃避劳动法下的义务或者其他各种原因,用人单位可能不会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Q2

员工失职导致劳动合同未能签订,应承担不利后果

A2

艾欣欣法官说,企业中的行政专员,一般代表用人单位与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管相关行政材料,如果这类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其本身在主观上也存在着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因失职等原因产生的不利后果。综合考虑道德风险以及归责原则等因素,在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可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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