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振某公司急需实现资金回笼投入生产,鹏某公司则主张且受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承担巨额的违约金。鹏某公司则表示自己并非有意不支付货款,实在是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突如其来的疫情更使得公司的履约能力雪上加霜,难以承担数额高企的违约金,就算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鹏某公司也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促成一宗涉及千万元纠纷的案件调解,帮助三家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渡过难关。

振某公司、鹏某公司和隆某公司均是珠海本地企业。2016年,三方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由振某公司向鹏某公司供应混凝土,隆某公司为鹏某公司的担保方。合同签订后,振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鹏某公司供应混凝土,但鹏某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振某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鹏某公司向振某公司支付货款7044121.5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隆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鹏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主审法官徐烽娟阅卷后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违约金的认定上。徐烽娟法官了解到,受疫情影响,各方企业均面临现实的经营及资金困难。振某公司急需实现资金回笼投入生产,鹏某公司则主张且受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承担巨额的违约金。隆某公司作为担保人虽然有意垫付本金,且与振某公司就本金支付问题进行过协商,但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考虑到当事企业均有迫切的复工复产需求,徐烽娟法官决定主持当事企业进行调解,最大限度缩短诉讼时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定下调解方向,徐烽娟法官立即与当事企业进行沟通。振某公司表示鹏某公司拖欠款项多年,理应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多年来资金被占用的损失。鹏某公司则表示自己并非有意不支付货款,实在是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突如其来的疫情更使得公司的履约能力雪上加霜,难以承担数额高企的违约金,就算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鹏某公司也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

徐烽娟法官在各方的立场上,为他们详细耐心地分析案件的情况和当下的经济形势,劝导各方在疫情对经济带来巨大冲击的现状下,互相体谅、共克时艰、共渡难关,避免因旷日持久的诉讼和执行给各方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经过徐烽娟法官的耐心劝导,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隆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先行垫付货款本金,振某公司则自愿放弃向鹏某公司、隆某公司主张近四百万元的违约金。调解协议签订后,隆某公司迅速履行完付款义务。

疫情的影响虽未完全消退,但企业大阔步上项目、追进度的步伐持续迈进。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做公正司法的践行者、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特殊时期,依法依规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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