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紀要》第81條關於“立案登記”提出:多個投資者就同一虛假陳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採用代表人訴訟方式對案件進行審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時可以根據原告起訴狀中所描述的虛假陳述的數量、性質及其實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時間節點,將投資者作爲共同原告統一立案登記。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胡清表示,在案件審理方式方面,一些法院已經進行了將部分案件合併審理、在示範判決基礎上委託調解等嘗試,如上海金融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等。

原標題:最高法明確證券糾紛審理多項具體問題 股民維權將更順暢

來源:上海證券報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其中多項內容涉及證券投資者在遭遇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時維權的具體問題。多位具有相關糾紛代理經驗的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紀要》的發佈將使投資者的司法維權路更加順暢。

推廣共同原告統一立案登記

如果一千個投資者告同一家公司,每個人分別開庭審理,意味着同一侵害事實的認定要重複一千次。這就是以前的“一案一審”模式,造成案件激增,不但對法院工作造成很大壓力,對小散來說也是費時又費力。

而現在,“代表人”訴訟的方式將這一流程大大簡化,也減輕了投資者、法院的負擔。《紀要》第81條關於“立案登記”提出:多個投資者就同一虛假陳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採用代表人訴訟方式對案件進行審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時可以根據原告起訴狀中所描述的虛假陳述的數量、性質及其實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時間節點,將投資者作爲共同原告統一立案登記。原告主張被告實施了多個虛假陳述的,可以分別立案登記。

“這意味着只需選出代表人後開庭審理,作出示範判決,以後同類案件無需開庭審理,可在示範判決基礎上委託到第三方進行調解等嘗試。”北京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沈濤表示,這個條例在現實中非常有意義,投資者維權意識比以前更強,800甚至1000人訴訟維權的案子逐漸增多,在新的審理方式下,投資者會更加省時省力。

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胡清表示,在案件審理方式方面,一些法院已經進行了將部分案件合併審理、在示範判決基礎上委託調解等嘗試,如上海金融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等。

今年5月5日,上海金融法院對方正科技系列案件進行判決,這也是全國首例證券羣體性糾紛示範案例。據上海金融法院統計,該院共受理近千名投資者對方正科技提起的證券虛假陳述訴訟,索賠總額約1.69億元。

上海金融法院依照該院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相關規定,依職權將盧某等4位股民的案件選定爲示範案件。最終支持4名原告投資者的部分索賠請求,獲賠最多的一名投資者獲賠金額達18萬餘元。這一判決生效後,將爲涉及這個系列案件的上千名投資者提供快速解決的流程示範。

統一虛假陳述揭露日認定標準

在案件審判中,對於投資者來說,最關心的還是索賠的認定。其中的關鍵就是對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這關係到投資者是否有資格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以及投資者損失的計算。

關於揭露日的認定也往往成爲爭議焦點。以往有的案件是按照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日作爲揭露日,也有的案件如大智慧,是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下達日爲立案調查日。現在更加傾向於以證監會立案調查日,以及權威媒體曝光等作爲揭露日。

《紀要》第84條對揭露日的認定做出了明確表述:虛假陳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虛假陳述被市場所知悉、瞭解,其精確程度並不以“鏡像規則”爲必要,不要求達到全面、完整、準確的程度。原則上,只要交易市場對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權威媒體刊載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顯的反應,對一方主張市場已經知悉虛假陳述的抗辯,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胡清表示,這意味着,以後將更加傾向於將證監會立案調查日作爲揭露日,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被權威媒體首次曝光,造成公司股價有所反應,也可以作爲揭露日。對揭露日的統一對於哪些股民可以索賠,以及案件的索賠區間都會產生影響。

明確重大性認定以證監會處罰爲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會提出重大性問題作爲抗辯,最終大部分都是以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作爲存在重大性的依據。但近幾年,也有部分法院對於重大性問題進行獨立的司法審查,並作出信披違規行爲沒有重大性的認定而駁回原告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的判例。

重大性是指可能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具有重要影響的信息。《紀要》第85條明確虛假陳述已經被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應當認爲是具有重大性的違法行爲。重大性問題不屬於民商事案件的審理範圍,對方提出抗辯的應該走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程序。

胡清律師強調,這並不是說法院可以直接依據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結果直接認定信披違規主體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是說審查的重點應當放在虛假陳述行爲是否對理性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影響,若產生影響則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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