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乐居讯8月13日,顺德国土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原村民”认定标准的通知》公众意见的通告,通告中对“原村民”认定标准的进行了调整。

按照最新的标准,“原村民”的认定方式共有两种:

其一须申请人提交股权证书,证明申请人属房地产所属居委会范围内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原始股东,并同时提交房地产所属居委会出具当事人“原村民”证明的,可认定为“原村民”。

第二,若申请人无法提供股权证书或股权证书不能证明其属于原始股东,但申请人认为自己是“原村民”的,可凭房地产所属居委会范围内股份合作经济社出具的书面意见,并加具居委会意见后,向房地产所在地镇(街道)农业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由镇(街道)农业部门、国土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值得一提的是,区政府已于2018年5月18日废止了《关于“原村民”的认定标准的批复》(顺府复[2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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