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商標圈的小夥伴兒們一定被一篇介紹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中的日期分別是什麼意思的文章刷屏了。

那篇文章其實是作者寫的系列文章中的第一篇,今天小編就爲讀者奉上第二篇,關於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中的字母分別代表什麼……

字母G

所有的國際註冊商標前面都有一個字母G,其含義是什麼呢?是英文單詞Global(全球)的縮寫嗎?還是單詞General(一般的)的縮寫?或者是其他的英文單詞?

其實都不是,它是中文“國際”一詞的拼音Guoji的開頭字母,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爲了避免國際註冊號和國內註冊號發生重複而添加的。既然如此,也許這個G讀作“哥”更準確吧。

字母H

我們經常在國際註冊號後面看到字母H,如果瞭解了字母G的由來,那麼也就不難理解字母H的含義了,它是“後期指定”一詞的拼音Houqizhiding的開頭字母。

因此,這裏H應該讀作“喝”,它也是商標局添加的,目的是區分國際註冊申請和後期指定申請。第一次後期指定到中國的商標就在其國際註冊號後面添加字母H。第二次後期指定的商標的註冊號有兩種添加標記的方式:第一種是曾經使用但現在不再使用的方式,即在H後再加一個數字“2”,以此類推,第三次後期指定就會加數字“3”。第二種是目前使用的方式,即在註冊號後添加字母J,那麼第三次後期指定就變成字母K。

與第一種相比,第二種方式縮短了國際註冊號中的字符數量,減輕了數據庫壓力,但也帶來了潛在的弊端,即可能與發生過部分轉讓的商標的國際註冊號混淆。

字母S

在國際註冊號後面,偶爾會看到字母S,它是“失效”一詞的拼音Shixiao的首字母。

商標失效的原因往往是因爲原申請的內容被更正,後面會有一個新的申請取代原申請。在審查時,失效的商標不會被檢索到,也不被作爲在先權利引證。

字母A B等

前面提到的三個字母G、H、S都是大寫字母,都是商標局添加的。除此之外,我們還經常遇到國際註冊號後面有小寫的字母a,b等的情況,這些小寫字母代表部分轉讓,a代表商標第一次部分轉讓,b代表第二次部分轉讓,以此類推,c代表第三次部分轉讓。這些字母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添加的。

我們一直有個疑慮,按照國際局這種編號規則,如果部分轉讓發生了27次該如果處理?畢竟英文字母只有26個。後期指定添加字母也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由此可見,原來使用的在後期指定註冊號後添加數字的方法,其實更爲科學合理。

看懂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的日期

我們打開一個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的檔案,會發現有好幾種日期,比如優先權日期、申請日期、國際註冊日期等,這些日期都代表什麼呢?現逐一介紹如下:

申請日期

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檔案中的申請日期其實是一個沒有意義的日期,它是商標局收到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轉來的國際註冊商標申請件的日期,也就是商標局打印條形碼的日期。對於國內申請來說,它是商標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商標申請的日期,但是對於國際註冊商標來說,國際註冊日期纔是商標真正的申請日期,商標局收到申請的日期沒有實際意義。

國際註冊日期

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下稱《馬德里協定》)及《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下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註冊日期爲在原屬國申請國際註冊的日期,條件是國際局於此日起兩個月期限內收到該申請;未在此期限內收到的申請,國際局則以其收到申請的日期登記該申請。國際註冊日期就是國際註冊商標申請在國際局的登記日期,如果國際註冊商標在被指定締約方獲得註冊,國際註冊日期通常爲申請人商標權利的起算日期,對申請人至關重要。

後期指定日期

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第24條第6款(a)項之規定,後期指定由註冊人直接向國際局提交的,日期爲國際局收到的日期。後期指定由主管局向國際局提交的,如果符合有關要求,日期爲主管局收到的日期,條件是國際局在該日期起兩個月內收到後期指定申請。如果國際局在兩個月的時限屆滿後收到申請,後期指定日期爲國際局實際收到的日期。

從性質上來看,後期指定日期和國際註冊日期同爲國際註冊商標在國際局登記的日期,可以看作國際註冊商標的申請日期和商標權利起算日期。

優先權日期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已經在本聯盟的一個國家正式提出專利、實用新型註冊、外觀設計註冊或商標註冊申請的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爲了在其他國家提出申請,在以下規定的期間內應享有優先權……上述優先權的期間,對於專利和實用新型應爲十二個月,對於外觀設計和商標應爲六個月。”根據《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相關規定,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或馬德里體系成員國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某一成員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的6個月內,如果就同一商標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註冊申請,可以要求優先權,在後商標的申請日期可以按第一次提出的申請日期對待。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五條也有此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通知日期

國際註冊商標檔案中的通知日期是國際局將國際註冊領土延伸申請通知各主管局的日期,它對商標申請人的權利沒有任何實質影響,是各主管局駁回期限的起算日期。根據《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各主管局的審查期限在這個日期的12個月或18個月後到期,對於超過審查期限的國際註冊商標申請,主管局喪失對其行使依職權駁回的權力。

如何比對國際註冊和國內註冊商標的日期

在審查工作中,審查員經常要比對國際註冊商標和國內註冊商標的申請日期,對於國內註冊商標來說,權利起算日期一般由申請日期或優先權日期決定,但是要確定國際註冊商標的權利起算日期就比較複雜。通常是按照如下順序進行的:如果是國際註冊申請,先看優先權日期,沒有優先權,就看國際註冊日期;如果是後期指定申請,也是先看優先權日期,在絕大部分的後期指定申請中,優先權都已過期,如果沒有優先權,就看後期指定日期,在後期指定申請中不需要看國際註冊日期。

舉例來說,某國內商標的申請日期是2016年11月13日。某國際註冊商標的申請日期是2017年5月29日,優先權日期是2015年7月13日,國際註冊日期是2015年10月20日,後期指定日期是2017年1月28日,通知日期是2017年3月25日。那麼在此種情況下,國內註冊申請商標和國際註冊申請商標哪個申請日期更早?

首先排除國際註冊申請商標的申請日期和通知日期,這兩個日期對於商標權的起算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由於該商標有後期指定日期,則不需考慮國際註冊日期。通過比較,我們發現優先權日期與後期指定日期之間已經超出6個月,所以優先權已失效,也不需考慮,只有後期指定日期是唯一可以確定國際註冊商標權利起算的日期:2017年1月28日,它晚於國內商標的申請日期(2016年11月13日),國內商標勝出。

來源 | 中國工商報

作者 | 商標局國際二處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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