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人口集中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一)主城区。成昆铁路以东、天府大道眉山段以南、剑南大道南延线(岷东大道)以西、崇礼大道及二环南路延伸线以北区域为禁用区。

(二)彭山区。岷江现代农业园观光大道以东、岷江河堤以西、彭山区东坡区交界处以北、彭山岷江二桥引道以南区域为禁用区。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使用柴油机为动力的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工程起重机械、综合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桩工机械、凿岩机械等类型。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主管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组织施工单位编制使用清单和台账并报送生态环境部门。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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