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学界大佬齐聚一堂

会是怎样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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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脑风暴”会刮出哪些

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金点子”

11月16日

由西城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际法研究所共同主办的

“北京金融法治环境建设研讨会”

在北京金融街召开

来自金融监管机关、金融业界、学术机构和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法官代表齐聚一堂,围绕“防范风险 保障安全 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各抒己见,为有力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提供各自的智力支持。

研讨前,主办方举行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金融审判研究中心(北京)调研基地”设立仪式。

签约仪式

签约仪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分别与西城法院签署合作协议。

揭牌仪式

区委副书记、区长孙硕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共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调研基地”揭牌。

依托调研基地,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将与西城法院共同开展金融法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学术机构研究能力和司法机关案例资源的协同优势,形成高层次人才团体培养合作机制,促进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良性互动。

研讨

随后的研讨会上,来自最高法院、一行两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学者围绕“司法监管与金融安全”、“涉外金融风险防范与争端解决”、“金融审判实务与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三大议题,分别从行业监管、审判实践、业界做法及理论支持等方面对新时期金融审判发展前沿、金融司法变革需求、金融监管法治建设以及金融法治理论研究进行深入探讨,达成诸多共识,并形成了研讨会论文集。

围绕三大议题,我们一起看看专家、学者都有哪些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金点子。

司法监管与金融安全

议题一

《金融监管的宪法视角》

将宪法实施的理念引入金融监管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约束国家权力的制度功能,从宪法角度来认识金融监管工作,可以为国家的财政机构套上制度的笼子,防止权力滥用。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审计署、国家监察委员会都是宪法机构,在其中履行职责也属于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对象,因此,基于宪法反腐败和反特权的制度功能,可以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廉政制度环境,提高金融业竞争力。最后,宪法也是 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通过适用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可以建立健康的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秩序,实现金融业普惠利民原则的各项要求。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建立维护安全与提供保障相结合的金融审判思维》

通过司法审判有效的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首先应当建立系统的金融审判思维,这即是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遵循金融规律的一种思维,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的思维。

马军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加大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保障力度》

提出若干建议,包括:推广金融类案件的集中办理制度;解决立案难的问题,研究管辖权的转移制度,在某些区域集中审理;建议大力推介结案速裁快审制度,推动不良资产快速处置;明确合同约定送达地址的约定效力;禁止滥用管辖权异议;提高执行异议审查标准;加大财产追查力度;对财产转移行为严格问责;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处置财产,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公司恶意处置财产的限制;财产处置环节尽快处置;金融机构转让金融资产予以认可合同小刘;建立网络查控系统;加强和人民法院协同联动机制,推动对金融案件审判和执行的力度,信息共享,确保金融债权依法及时化解。

周兰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部长

涉外金融风险防范与争端解决

议题二

《﹤新加坡调解公约﹥对中国的意义及其影响》

《新加坡调解公约》有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将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氛围,必将对我国涉外法律制度完善及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建设产生巨大推动作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致力于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共同推进中国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研究,尽最大努力克服和避免公约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风险,为建立既具有国际先进性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调解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刘敬东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

《论意思自治与司法介入在商事仲裁制度中的考量》

我国法院在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时,应以仅涉及程序性问题的监督为原则。同时,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授权法院对裁决中的实体性问题进行监督。如此可以制度安排在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的同时,又满足实体正义的要求,使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自治在制度安排中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申黎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金融监管与司法裁判的边界》

对于金融活动,司法和监管都扮演着市场监管者角色,但司法应该采取有限介入的态度,特别是对于利弊变化迅速或者不易辨识的领域,如果有专业的监管机关,宜交由专业的监管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综合考虑平等契约关系和监督管理关系,也就是法律和合规的关系,侧重于稳定交易预期和平等契约关系的保护。另外,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会转化为市场游戏规则,判决要考虑市场实践和发展需求,同时也要防范金融交易明显的溢出效应,合理界定监管与司法裁判的边界,审慎否定交易合同的效力。

马荣伟 中国银行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金融审判实务与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议题三

《关联公司间法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机理》

我国公司法虽然早在 2005 年就引入了法人格否认制度,但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对关联公司间法人人格否认问题尚未涉及。建议,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指导案例的形式,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司法审判提供指导并积累经验,另一方面,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使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的创新突破于法有据。

陈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

《当前金融审判的挑战和思考》

商事审判应强化对商事交易模式的了解,重视运用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原则。事实上,只有准确理解商主体作出各种复杂交易安排所追求的目的,弄明白复杂的文本背后隐含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安排,搞清楚商主体在交易活动中预期的付出和回报,才能明白利益纷争以及诉讼形成的根源所在,准确回应评价当事人的诉求。商事法官对于交易模式不能从自身经验出发武断定论,要在坚持专业判断、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尊重商事交易的客观规律,运用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原则衡量裁判结果。

葛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民法典担保规则的再体系化》

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担保法》被拆分为两部分:保证等被纳入合同编,物保则被纳入物权编。而且,《担保法》本身缺乏真正的总则性规范,在民法典将担保类型分编置之的立法格局下,各种担保的共同规则应否规定,如何规定,将成为立法者不得不面临的一大难题。如《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物保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显然系法律漏洞,亟需立法回应;现行法并未涉及共同抵押这种共同担保类型,亦将导致“无法可依”的窘境。依循目前的立法路径,可以考虑的一种思路是:在物权编详细规定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尽可能纳入担保法的实质性一般规定,并规定其可准用于保证合同。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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