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學界大佬齊聚一堂

會是怎樣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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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腦風暴”會刮出哪些

促進金融產業發展的“金點子”

11月16日

由西城法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國際法研究所共同主辦的

“北京金融法治環境建設研討會”

在北京金融街召開

來自金融監管機關、金融業界、學術機構和高校的專家、學者,與法官代表齊聚一堂,圍繞“防範風險 保障安全 推動金融業高質量發展”這一主題各抒己見,爲有力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健康發展、建設法治中國首善之區提供各自的智力支持。

研討前,主辦方舉行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金融審判研究中心(北京)調研基地”設立儀式。

簽約儀式

簽約儀式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分別與西城法院簽署合作協議。

揭牌儀式

區委副書記、區長孫碩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聯合黨委書記陳國平共同爲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調研基地”揭牌。

依託調研基地,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將與西城法院共同開展金融法學研究工作,充分發揮學術機構研究能力和司法機關案例資源的協同優勢,形成高層次人才團體培養合作機制,促進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務的良性互動。

研討

隨後的研討會上,來自最高法院、一行兩會、北京市三級法院、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專家、學者圍繞“司法監管與金融安全”、“涉外金融風險防範與爭端解決”、“金融審判實務與金融業高質量發展”三大議題,分別從行業監管、審判實踐、業界做法及理論支持等方面對新時期金融審判發展前沿、金融司法變革需求、金融監管法治建設以及金融法治理論研究進行深入探討,達成諸多共識,並形成了研討會論文集。

圍繞三大議題,我們一起看看專家、學者都有哪些促進金融產業發展的金點子。

司法監管與金融安全

議題一

《金融監管的憲法視角》

將憲法實施的理念引入金融監管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約束國家權力的制度功能,從憲法角度來認識金融監管工作,可以爲國家的財政機構套上制度的籠子,防止權力濫用。其次,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審計署、國家監察委員會都是憲法機構,在其中履行職責也屬於監察法所規定的監察對象,因此,基於憲法反腐敗和反特權的制度功能,可以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一個有效的廉政制度環境,提高金融業競爭力。最後,憲法也是 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通過適用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可以建立健康的金融業生存和發展秩序,實現金融業普惠利民原則的各項要求。

莫紀宏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

《建立維護安全與提供保障相結合的金融審判思維》

通過司法審判有效的規範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推動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創新,維護金融安全。首先應當建立系統的金融審判思維,這即是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遵循金融規律的一種思維,也是實現公正司法,積極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爲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法律服務的思維。

馬軍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庭長

《加大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的司法保障力度》

提出若干建議,包括:推廣金融類案件的集中辦理制度;解決立案難的問題,研究管轄權的轉移制度,在某些區域集中審理;建議大力推介結案速裁快審制度,推動不良資產快速處置;明確合同約定送達地址的約定效力;禁止濫用管轄權異議;提高執行異議審查標準;加大財產追查力度;對財產轉移行爲嚴格問責;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處置財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公司惡意處置財產的限制;財產處置環節儘快處置;金融機構轉讓金融資產予以認可合同小劉;建立網絡查控系統;加強和人民法院協同聯動機制,推動對金融案件審判和執行的力度,信息共享,確保金融債權依法及時化解。

周蘭領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部部長

涉外金融風險防範與爭端解決

議題二

《﹤新加坡調解公約﹥對中國的意義及其影響》

《新加坡調解公約》有助於進一步改善我國的營商環境,將爲“一帶一路”建設營造更加有利的法治氛圍,必將對我國涉外法律制度完善及國際商事爭端解決中心建設產生巨大推動作用。我國的法學理論界和法律實務工作者應當肩負起時代賦予的歷史使命,致力於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共同推進中國的國際商事調解制度研究,盡最大努力克服和避免公約可能帶來的一切法律風險,爲建立既具有國際先進性又具有中國特色的商事調解法律體系作出貢獻。

劉敬東 最高人民法院特約諮詢員

《論意思自治與司法介入在商事仲裁製度中的考量》

我國法院在對商事仲裁進行司法審查時,應以僅涉及程序性問題的監督爲原則。同時,應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授權法院對裁決中的實體性問題進行監督。如此可以制度安排在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的同時,又滿足實體正義的要求,使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自治在制度安排中得到最大程度的體現。

申黎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金融監管與司法裁判的邊界》

對於金融活動,司法和監管都扮演着市場監管者角色,但司法應該採取有限介入的態度,特別是對於利弊變化迅速或者不易辨識的領域,如果有專業的監管機關,宜交由專業的監管機關處理,司法機關應綜合考慮平等契約關係和監督管理關係,也就是法律和合規的關係,側重於穩定交易預期和平等契約關係的保護。另外,案件確定的裁判規則會轉化爲市場遊戲規則,判決要考慮市場實踐和發展需求,同時也要防範金融交易明顯的溢出效應,合理界定監管與司法裁判的邊界,審慎否定交易合同的效力。

馬榮偉 中國銀行法研究會常務理事

金融審判實務與金融業高質量發展

議題三

《關聯公司間法人格否認規則的適用機理》

我國公司法雖然早在 2005 年就引入了法人格否認制度,但其適用範圍過於狹窄,對關聯公司間法人人格否認問題尚未涉及。建議,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利用指導案例的形式,爲公司法人格否認案件的司法審判提供指導並積累經驗,另一方面,要儘快出臺司法解釋,對人格混同的關聯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從而使最高法院指導案例的創新突破於法有據。

陳潔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

《當前金融審判的挑戰和思考》

商事審判應強化對商事交易模式的瞭解,重視運用價值判斷和利益平衡原則。事實上,只有準確理解商主體作出各種複雜交易安排所追求的目的,弄明白複雜的文本背後隱含的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安排,搞清楚商主體在交易活動中預期的付出和回報,才能明白利益紛爭以及訴訟形成的根源所在,準確回應評價當事人的訴求。商事法官對於交易模式不能從自身經驗出發武斷定論,要在堅持專業判斷、邏輯推理的基礎上,尊重商事交易的客觀規律,運用價值判斷和利益平衡原則衡量裁判結果。

葛紅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

《民法典擔保規則的再體系化》

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擔保法》被拆分爲兩部分:保證等被納入合同編,物保則被納入物權編。而且,《擔保法》本身缺乏真正的總則性規範,在民法典將擔保類型分編置之的立法格局下,各種擔保的共同規則應否規定,如何規定,將成爲立法者不得不面臨的一大難題。如《擔保法》和《物權法》均未規定物保人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顯然系法律漏洞,亟需立法回應;現行法並未涉及共同抵押這種共同擔保類型,亦將導致“無法可依”的窘境。依循目前的立法路徑,可以考慮的一種思路是:在物權編詳細規定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則,儘可能納入擔保法的實質性一般規定,並規定其可準用於保證合同。

謝鴻飛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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