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戀愛3年給女友轉賬10萬分手後要求歸還,有結果了…)

談個戀愛因爲各種原因而分手的現象非常普遍。熱戀中的男女難免會有一些經濟上的往來,比如各種節日互送禮物、喫飯、看電影等支出的費用。一般來說,男方在經濟上的支出要大於女方,所以在分手的時候會覺得自己很虧,於是分手時,男方就索要分手費,要回曾經自己所有的花費。那麼,法院該怎麼判呢?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前男友訴女友不當得利糾紛案。

28歲的林先生經營一家公司,單身的他一直尋覓着合適的另一半。2016年8月,在朋友的生日聚會上,林先生結識了長相甜美、性格活潑的汪女士,在獲得汪女士的聯繫方式後,林先生對其展開了猛烈的追求,不久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

2017年情人節,汪女士收到支付寶消息,一看是林先生給自己的轉賬,轉賬金額很有寓意,一次轉賬5200元,一次轉賬1314元。同時還收到了林先生表達愛意的一條短信:愛你一生一世,永遠不變,情人節快樂,我的寶貝。

看到男友如此慷慨大方,浪漫細膩,汪女士欣然收下了這兩筆錢款,併爲林先生準備了一條名牌皮帶作爲情人節禮物。熱戀期間,兩人每逢紀念日、節日都會互贈禮物或互相轉款表達愛意。

但好景不長,林先生和汪女士漸漸產生了矛盾,以前的甜蜜、體諒、寬容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爭吵、冷戰、矛盾。今年6月,兩人在大吵一架後選擇了分手。

分手後,沉浸在痛苦之中的林先生髮現,戀愛期間,他曾給汪女士多次轉款,仔細一算,金額竟高達10萬餘元。林先生認爲,他與汪女士已經分手,汪女士應該歸還戀愛期間他所轉的錢款。

於是,林先生以不當得利爲由,一紙訴狀將汪女士訴至城西區人民法院,要求汪女士歸還10萬餘元。

庭審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汪女士認爲戀愛期間雙方是自願的,兩人都有付出,所有錢款都是林先生自願贈與,目的是爲了討自己開心增進感情,不應該退還,而且戀愛期間,雖然汪女士收到了林先生的錢款,但自己也多次給林先生購置了價格不菲的衣服、名貴手錶、包等物品。開庭期間,汪女士向法官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錢款系林先生自願贈與。林先生則向法官提交了兩人交往近3年來的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錢款接收人都是汪女士。

城西法院經審理認爲,林先生無法舉證證明汪女士取得不當得利,因此對林先生提出的讓汪女士退款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經承辦法官多次耐心釋法,案件以調解結案。

錢財不是增進感情的籌碼

日常生活中,爲了增進感情,男女雙方都會贈送對方一定的錢財或者禮物。如果男方經濟條件較好,爲討女友開心也會在節假日、女方生日或者特定節日給予女方一定的財物表達心意。但這種給付是否需要返還,則要看男方是否是自願給付、給付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什麼。

承辦此案的法官庭後表示,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這是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對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如果給付單純是爲了博取女方歡心,而且不是以結婚爲目的自願給付,給付金額也與男方經濟條件相當,那麼該給付就屬於贈與,不應予以退還。如果男方轉款是應女方作爲結婚條件的給付,或者女方以分手爲目的要挾轉款,此種轉款應當予以退還。

本案中,林先生的給付主要是戀愛期間爲了追求女方而主動轉款,通過現有證據也不能確定其支付是爲了結婚,同時轉款也在其經濟條件允許範圍,據此可以確定林先生的給付屬於贈與,不應予以返還。

戀愛雖然美好,但當感情不再,戀人變成陌路,曾經的美好往往就會像從來沒有發生過一樣,甚至變成仇恨和人身攻擊。在此承辦法官提醒大家,不要把金錢作爲衡量感情的籌碼,也不要被感情衝昏頭腦,熱戀也當保有理智。

韓佳鵬 本文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韓佳鵬_NN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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