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結合不完全!秦漢是奉行法、儒、道結合的政治理念!

諸子百家在秦國統一六國以後壯觀的學術論爭也成爲一個時代的標誌。但是與統治者和帝國統一緊密相連的法家,儒家,道家,卻一直在政治舞臺上發揮自己的作用。即便是在秦王朝存在期間,儒家、法家、道家三者也一直在相互試探當中達成妥協。雖然秦始皇焚書坑儒,但這一進程並沒有被打斷。


 

甚至在整個西漢期間,三者之間的相互融合和妥協依然是政治主導者的主要任務。而其中漢武帝在繼位之初,再到鞏固帝國發展,以及頒佈罪己詔以後,似乎三家的融合都沒有最終完成,但是這一過程中法家無疑是佔據主導地位的。

法家佔據主導地位,並不是說統治者維法是從,以法爲尊。而是法家體系當中的主幹,不論是道家還是儒家都無法否認,並且也只能通過改變自己去適應。帝國統治者並不願意以一種純法家的姿態表明自己的治國理念。但是他卻必定要求儒家和道家在滿足法家對整個帝國存續鞏固發展的基礎之上,運用自己學術的理論,找到代替法家對自己理論概念化的解釋性。從而達成如法兼治,以道調和的目的。


 

諸子百家的所有理論其實都源自於周王朝,儒家堅決奉行的寬罰盛慎刑,道家主張的無爲而治和法家主張的亂世用重典,嚴刑峻法。其實周公都已經在周王朝建立之初,表達了治國的基本規律。那就是新建立的國家用較寬鬆的刑法,已經成立一段的時間的國家刑罰要比之前加重。當國家秩序失序的時候,必須用重罰。

這一規律被歷代統治者以及諸子百家所繼承。只不過在春秋戰國年代,諸子百家對於自己的政治立場和執政理念有所偏向,更強調周公這句話的三個部分之中的一句。一直到帝國真正統一,社會慣性逐漸消彼,儒法合流成爲最終的結果。從而才產生了真正的大統一文明。


 

在短期內只有法家可以維護一個統一帝國維護統一,但長久來看儒家的作用會越來越大。在這一演進的過程當中,道家作爲居中調和的一種學說也一直未被統治者所忽略。雖然法家之上有儒家的理論作爲補充,但這並不意味着法家在後世淡出了人們的視野。儒家代替法家,只是在執政理念上。

法家一手創立的官僚制度,官吏選拔制度,社會基礎法律。對於軍隊和政權基本制度的建立全部被繼承下來。甚至包括對民衆的稅收社會管理,這也便是制度的力量。只不過這一切由於秦朝的滅亡,而缺乏了合理的理論支撐。這也就是西漢200年所要完成的最終任務。

秦皇漢武治國都是亂世用重典,期間有什麼相同不同?

我們總說統一六國以後,整個帝國發展逐漸平穩。此時的國政並沒有更改而導致秦國透支,這是秦二世而亡的原因。但是亂世並不僅僅是指打仗的混亂年代,也包括帝國存續之初,休養生息的社會環境。

秦國雖然花了10年的時間統一,但是統一以後的秦國依然面臨生存危機,這種生存危機只不過是由於之前六國各自爲戰而沒有系統性的闡述而已,包括北方的匈奴,西戎,南方的百越。


 

除了這些,秦國的危機還在於內部。秦始皇知道,或者說後來知道帝國的統治並不穩固,六國復辟之心不死,六國民衆並沒有因秦法而得到好處。這些都是因爲統一太過短暫,秦始皇沒有太大的精力顧及這個新興帝國的所有方面,而且給秦始皇12年的時間去建立一個統一帝國和文明時間實在太短。

所以秦國依然處於亂世之中。所以亂世用重典,在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依然適用於秦國當時的社會環境。但是上天沒有給秦始皇足夠的時間去調和帝國內部的矛盾,但是卻給了漢朝足夠的時間長達200年。


 

漢朝在建立之初確實沒有亂世用重典,因爲秦末起義和六國復辟勢力的巨大破壞,使整個秦國社會陷入崩潰。秦國的軍隊在10年前還橫掃六國,武器裝備舉世精良。但是六國復辟勢力的這一場大亂,使得劉邦手下的政治人物騎牛車 馬不能並嗣,可見社會之殘酷。所以在當時道家再一次登上政治舞臺,爲了避免速亡的命運,黃老學派與民休息,無爲而治的政治理念被漢初的統治者確定爲基本的治國方略。

道法家的失敗與秦法家的作用!漢武帝的法家情節

國家政治不再擾民、傷民,害民,並且進行私有化改革,輕徭薄賦,鹽鐵官營,開放礦山,允許私人鑄幣,對於百姓私自所開拓的所有行業不加干涉。黃老學派放任自由的思想在西方有一個明確的主義,就是自由主義思想。正好符合當時經濟復甦的要求。儘量減少政府在公共生活領域方面的支出和干涉。黃老學派也是法家的一種,只是強調道法,而非嚴刑峻法!

但是弱化了法家的刑名,也給當時的社會各種社會問題的滋生帶來絕佳的機會。比如說鹽鐵私營,大筆的錢財沒有進入國家,也沒有造福於民衆,而是進入了少數富商的腰包。比如說向民衆開放山野。最初民衆可以求財,但最後官僚大地主富豪往往進行圈地,民衆的利益再一次受到損害。輕徭薄賦也並不意味着民衆的利益真正得以保證,而是大量的財富落入到地方政府和地方豪強手中。


 

官方政府即便收很低的稅,民衆也依然苦不堪言。最嚴重的就是私人鑄幣,私人鑄幣在表面上是開放國家經濟。但實際上能夠鑄幣的人依然是各地諸侯。他們通過這種錢財掠奪民衆財富,同時對抗中央,從而造成帝國內部很大一場叛亂。

這一系列的現象都滋生了地方的官僚地主,豪強富豪在公共和私人領域產生權利與利益的交換合作。而這一切是道家和儒家根本無法管理的事情。其實說到底在此刻所說的道家並不是真正的道家,而是黃老之學,黃老之學是戰國後期興起的,稱爲道法家。就是遵從道家學說的基本理念,但是在做法上遵從法家。


 

但是由於遵從道家的治國理念,所以法家的一些治國操作就顯得極爲頓後。這也造成了自商鞅變法以來根本不可能出現的私人權力的膨脹,在信奉黃老之學的漢初大肆擴張。漢武帝認識到了這一點,所以爲了有效的疏解當時的社會難題,漢武帝開始重用法家理論,並與當時的社會現實相結合,以達到既使用法家,又不會使漢朝成爲第二個秦國。

以此疏解了當時新生政權的政治體制和社會秩序矛盾,只不過漢武帝的亂世用重點更有針對性和目的性。黃老之學所造成的社會帶動和私人部門的膨脹,通過法家得以抑制。但是這根本沒有解決帝國政治理念的最終確定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依然要有待儒家的加入。

漢武帝時期儒家的真正地位,除了理論,可能不如道家,遑論法家!

相比於政治理念這一在短期內不可能成爲帝國存續的問題,帝國的具體治理其實在漢初和中期更爲重要。而法家也在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最主要的成就就是官僚體制的建立。這是未來帝國解決其政治理念問題的基礎,也是根本在現實上帝國必須有一個高度有效運轉的官僚體制,不論是在處理的效率,還是選拔人才方面,短期內的道家和儒家都無法完成這一任務。


 

單純的強調官員的道德感責任感,其實對於帝國具體的政務處置而言沒有任何作用。所有的人道德都很高,但是政務能力一塌糊塗,這是漢武帝對於儒家最大的詬病。但是法家人物卻可以解決這一問題。所以漢朝包括漢武帝都完整的繼承,並承認了自秦代以來所建立的官僚制度和官僚體系。這種治國官僚制度和官僚體系是舉世矚目的。

西方國家曾經完成過統一,但是並沒有得到繼承,就是因爲他們只是進行簡單的包稅制度,簡簡單單的收稅而已,當中央政府無力控制地方的時候,他們根本沒有能力去反對或者認同地方的獨立。而法家一手建立起來的官僚體系和政治制度則很好的解決了這一個問題。而且秦朝政府利用法家學說所建立起來的一系列文官制度和人才選拔也使整個政府掌握了更多的高質量管理人才。


 

漢朝效仿秦國,即便是底層官吏也必須熟悉國家的全部法令。這也是爲何漢初丞相蕭何和曹參均出於秦國文吏階層,但是卻可以在漢初直接爲相,因爲他們對於整個法律體制和國家政治是完全瞭如指掌的,這是法家的功勞。可以說沒有法家對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沒有漢初的政治穩定。同時也就沒有儒法融合的制度和人才建設基礎。

但所有的步驟終究還是走到了漢武帝統治。隨着帝國財富的積累日益豐富,國家日益穩定,通過法家思想,漢武帝成功的對宗室豪強和貪官污吏進行整治,大力處置腐敗和私營部門過強的政治局面。收歸鹽鐵官營,收歸稅收和國家中央政府的財政大權,重新統一了國家內部。隨着法家地位的日益提升,漢武帝也認識到了有秦國化的危險。於是希望引入儒家,以此來平衡法家在整個帝國統治範圍內的作用。


 

畢竟除此之外,漢武帝採用法家的一系列政策去支持其豐功偉績反擊匈奴,也給自身帶來巨大損傷。所以在罪己詔以後,漢武帝才真正將董仲舒天人感應,獨尊儒術的做法,從單純的學術領域擴展到了帝國的政治系統當中。但是受客觀環境和現實的影響,漢武帝同時繼續推行黃老之術,也就是道法家,無爲而治的理念,調和社會矛盾。

儒法道的最終命運——沒有結果的妥協

當漢武帝去世以後,儒家法家道家三個學派依然在政府當中進行激烈爭鋒。其實最終三方都沒有輸贏。在最後一次爭論當中,我們通常稱其爲鹽鐵會議。是把持中央政府的法家代表,與各地的儒家名仕進行帝國治國體系的爭論。實際上雙方都沒有說服對方,儒家也一直沒能進入統治階層的具體操作領域。而法家也根本無法進入整個帝國統治的理論概念領域。

雖然漢宣帝宣稱漢家自有漢家制,本以霸王道雜之。但實際上三者只是在同一個政治體系之下的一種相互妥協,並沒有達到真正的和諧。而且霸道、王道和道道,爲基礎的儒法融合也在此時告一段落。雖然雙方並沒有完成融合,但是在帝國統治範圍之內,兩者對於統治者來說已經達到了協調。


 

我們可以看到自秦國統一六國到漢承秦制,使用道法治國、獨尊儒術、依法治國和最終休養生息,三者合流。不論怎麼說,在實際的政治環境之下,法家都佔據主導地位。只是統治者對於法家的地位,法家在政權運用當中的性質一直存在矛盾。他們希望將法家的一系列的政治理念隱藏起來,但是法家對於帝國發展和鞏固的所有制度建設,規範建設和法律建設予以全部保留。

同時又希望一個第二或者是第三學說去統馭法家所創立的一系列制度。不使法家的一系列思想使漢朝像秦國一樣,給國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同時在雙方的這種協調當中,中國傳統的封建法治思想也逐步呈現出自身的特點並發展完善。進而表明單純的法律不可能達到治世的目的,必須將法家所體現出來的一種體系納入另一個思想體系當中,以實現統一文明的政治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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